国务院决定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一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措施。会议指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围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完善政府监管制度等,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开,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会议要求:
一是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再推出一批扩大开放举措,并将部分开放措施辐射到浦东新区。
二是除涉及法律修订等事项外,在全国推广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业开放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28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6项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措施。
三是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会议要求抓紧制定新设自贸园区具体方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会议确定福建广东天津三地设立自由贸易园区。与之前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仅仅一字之差别。但就是这一个字,差别巨大。
自贸区简称FTA,而自贸园区简称FTZ,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注:我方关税领土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对应的英文是 FREE TRADE AREA(FTA)。
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内部工作文件和媒体报道中,常常出现另一种“自由贸易区”的提法,其对应的英文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FTZ,“自由贸易园区”),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某些特征,而新增的福建广东天津正是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园区。
可以看出,“自贸区”和“自贸园区”所享税收优惠不仅完全不同,而且定位也不同,福建广东天津三地自贸园区设立,更多的应该是突出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但和上海自贸区概念还是有很大区别。所以,现在媒体和市场都把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这是欲盖弥彰,偷换概念。
转自F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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