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新华信托在港城置业破产中不享有破产债权,暴露了影子银行“明股实债”投资的法律风险。
来自中国四线城市的一桩法院裁决暴露了影子银行“明股实债”投资的法律风险,该判决对这一规模2.6万亿美元的产业可能造成广泛影响。
近年来,信托公司已成为非银行贷款的最大来源,截至9月底所管理资产已达18.2万亿元人民币(合2.6万亿美元)。信托公司的地位仅次于商业银行,排在保险公司和证券经济之前。
部分信托投资被归类为贷款,但有很大一部分被标记为股权。这些交易通常牵涉与回购协议配套的“股权”投资,协议要求投资对象在指定日期以固定股利回购其股票。这种回购实质上是将股权融资转化成债务类安排。
这一行径令信托得以规避旨在限制向高危借款人贷款的法规。在中国,此做法俗称“明股实债”。分析师表示假股权是中国官方债务统计数据或许没有充分反映国内信贷增长水平的原因之一。
在上个月一桩不为人注意的判决中,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新华信托(New China Trust)的请求,新华信托申请在当地一家房地产开放商破产清算程序中应被视作债权人。
新华信托向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Huzhou Port Land Real Estate Company)投资2.25亿元人民币,为凯旋国际(Triumphant Return International)社区项目提供资金。该交易要求港城置业在30个月内分三期偿还股本加股息,但这家开发商只偿还了部分债务。
2015年港城置业进入破产程序。
为了追回投资,新华信托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自己应作为债权人。这样在收回港城置业资产时,新华信托将比股东优先获得欠款。但管理人不同意,认为新华信托其实是股东。当地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坚持这一决定,驳回了新华信托的请求。
该裁决可能对中国信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的数据,由于监管加强的部分作用,信托贷款增长率从2013年的62%剧降到去年的2%。但去年其他四类信托投资总体增长了15%,其中可能包括假股权交易。
新华信托未表示是否会提出上诉。如果上级法院持相反意见——无论是对本案的上诉,还是对另一起相似案例——先前判决可以被撤销。
如果先前判决成立,信托公司可能被迫回到更传统的贷款结构。由于监管规定收紧,这可能导致整体贷款减少。
或者,信托公司可以继续股权交易,但它们将在压力下改变与客户打交道的方式。大多数信托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出售高收益投资产品来筹集资金,而投资者认为信托公司承担着固定收益产品的安全。如果假股权投资者缺乏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信托公司原则上必须与这一风险增加的投资者进行沟通。
转自FT中文网 作者 吴佳柏 译者/何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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