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七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今日起(3月29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一)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单位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享受,也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一并享受。
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如果纳税人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后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比如,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单位,单位即可为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享受前4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若纳税人5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单位,单位可为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享受前5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扣除信息表》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1)新设立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不可以在2021年度汇算中填报,可以在明年的2022年度汇算中填报;
(2)在扣除年度的1月,若子女已满3周岁,不可采集婴幼儿照护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子女教育信息;
(3)对于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子女,可暂时使用“医学出生证明”进行采集,在为子女办理居民身份证后,需及时更换子女居民身份证件信息。
内容提供: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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