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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普法宣传系列之一:《建筑合同问答》(第六期)

普法教育|普法宣传系列之一:《建筑合同问答》(第六期) 杭州交工集团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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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工程造价不一致,应以哪份文件认定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价?

答: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应以合同约定价款作为结算价;若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则应以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

注: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工程结算价的,则应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结算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问: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鉴定期间如何处理?

答: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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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答:可以。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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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公司普法工作小组

内容来源:法津经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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