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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入股一家公司有很多方式,许多初创企业都是具有技术含量的,需要大量技术与技术人员。这时就出现了通过技术入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般情况下技术入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份额及利润是如何分配的。
技术入股的份额及利润分配
(一)技术成果转让
2006年4月《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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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作价
2006年4月《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012年1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如下: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究开发机构。
2021年9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规定如下: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本省创办或者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
2022年1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如下: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指导帮助中小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企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者的奖励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者的奖励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如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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