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四.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大家都比较关注的应该是第四条,允许债转股。不少固收人士都指出,加了这个条款以后,双创债对私募的吸引力会有一定提升。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溢价,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发行人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通过上述核心条款,笔者认为对于新三板的重大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双创债发行许可:这是少有的仅针对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的特殊政策。创新层自推出后,对于创新层的特有政策屈指可数。此次意见稿在双创债的发行主体层面,直接认定创新层企业符合要求,无疑是新三板分层后差异化管理的重大突破,它意味着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真正差异化管理已经开始。那么,创新层向更好的流动性、更高的估值等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二、由证监会出台政策:笔者认为,证监会层面已开始深度考虑创新层企业特殊的流动性需求,和特殊政策要求。从而直接从证监会层面发布制度,高度更高,力度更大。
三、解决“明股实债”问题 : 通过双创债的“债转股”条款,可以直接实现目前的债权,未来股权的目的。实现股债联动,打开新三板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界限,为更多融资工具、产品创新奠定了新的基础。
四、拓展融资方式:由于新三板企业高风险、高成长的特殊性,债权产品使用较少,很多新三板企业也不太考虑债权产品的融资(除了银行贷款),双创债有望弥补这个短板,打开新三板企业的另外一种融资方式。同时文件中明确提到“明股实债”、“债转股”,就是希望更加从政策层面支持创新创业企业。
通过上述四点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制度进一步优化,让新三板企业,尤其是创新层企业,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而不仅仅是纯粹的股权融资。这对于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改善、估值提升无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了这样的政策出台,我们更应该坚信新三板流动性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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