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风电变流器等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双馈变流器和全功率变流器。
润丰集团(卢钢持股 40%、章旌红持股 60% )直接持有公司 62.78%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卢钢、章旌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3.29%和 3.84%的股份,共同通过润丰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62.78%的股份,卢钢作为润枫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能控制润枫合伙拥有的 4.98%的表决权。卢钢和章旌红系夫妇关系,两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能控制公司 84.89%的表决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享受 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金额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数分别为 1,057.53 万元、1,396.81 万元和 1,929.34 万元,占各期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21%、33.16%和 23.44%。
为了在风电行业鼓励政策取消前获取补贴,近年来风电行业需求扩张迅速,出现了抢装潮现象,行业规模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可能会透支后续期间的部分需求。
风电行业受行业降本增效趋势、国家补贴政策退出、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出现风电相关产品销售价格整体下滑的情况,公司各型号风电变流器销售价格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滑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分别为 28,505.61 万元、26,562.05 万元和 38,604.28 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7.77%、48.09%和 54.9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选择的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上市标准。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0,00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2008 年 6 月,润丰集团出资 500 万元设立浙江日风电气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5 名,新增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卢钢,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第十一届杭州市政协委员。1984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月,任中南电力设计院分院院长、高级工程师;2000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浙江大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用名:浙江科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北京司尔力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 10月至今,任润丰集团执行董事;2005 年 8 月至今,任香港天润董事;2005 年 9月至今,任上海英润监事;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杭州凯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浙江金润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浙江润芝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力喜科技董事;2013 年 11 月至今,任丽水润丰董事;2014 年 11 月至2020 年 4 月,任杭州亿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南源环境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润枫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11月至今任泓川新能源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 HRV ENERGY USA COMPANY 董事长;2017 年 3 月至今,任澳洲 H&G 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年 7 月,任氢发动机董事长;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润枫流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日风象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5年 7 月,任日风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研究院院长。
2020 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润丰集团,实际控制人卢钢、章旌红与晋江泓石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股东协议》,与田树春、宋德清、张三云、长恒投资分别签署了《关于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宜之股东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晋江泓石、田树春、宋德清、张三云、长恒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方”)享有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回购权
回购条件: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方有权 要求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投资方所持的公司全部股权:(1)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未能成功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挂牌上市。(2)任一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未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拒绝按要求进行调整;或连续两年经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3)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并构成 IPO 障碍的情形;乙方和丙方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构 成 IPO 上市实质障碍的。(4)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5)乙方和丙方或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中,首先向投资方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总额加计自各期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每年 4.5%的投资回 报率(单利)计算的收益之和的金额,以及任何已宣布但还未分派 的股利。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不得因股权转让导致 其失去公司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人地位,但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果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任何亲属(“售 股股东”)拟向投资方以外的一方或多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应在 完成该等股份转让前给予投资方事先书面通知(“售股通知”), 列明该股东拟转让的股份(“待售股份”)的数额、价格、其他重 要交易条件以及拟受让方的名称等情况。投资方有权按照其共同出 售权比例(见下文定义),并以售股通知中规定的价格与条件与售 股股东一起向拟受让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投资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 权。如果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对外转让股权,投资方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本轮投资完成后,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应确保新投资者进入公司时的投前估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投后估值。如若新投资者进入公司时的投前估值低于本轮投资的投后估值,则差额部分由润丰集团、卢钢和章旌红给予现金补偿,直至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 相同。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计划而进行增资或转让的情形或 经投资方同意的其他情形除外。
如有其他股东在增发新股的认购条件及股东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上, 所享有的权利优于投资者的,则投资者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公司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报送上市的申请材料时,投资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若与届时上市核准要求 和规则相冲突的,回购条款暂停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若公司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交易所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交易所不予核准或注册公司的上市申请,各 方承诺,补偿条款、回购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如证监会或交易所没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作出核准/注册或不予核准/注册公司上市决定的,则补偿条款、回购条款自行恢复效力。(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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