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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双反规则修改-现金保证金

美国商务部双反规则修改-现金保证金 贸易救济信息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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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商务部双反规则修改-现金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制度解析

一、基本框架与定义

新规则延续了现金保证金的核心架构,明确其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作用。作为进口商向海关缴纳的一种担保形式,现金保证金依据预估的倾销幅度或补贴率计算。

二、保证金率确定

1. 市场经济国家

  • 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商务部根据具体数据设定现金保证金率。
  • 强制应诉企业将获得基于自身数据的单独税率。
  • 自愿应诉企业需满足相同的时间要求,并可获得分别税率。
  • 未被单独审查的企业适用“所有其他公司”税率,该税率通常为被调查公司的加权平均值。

2. 非市场经济国家

  • 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能适用全国统一税率。
  • 企业可在调查启动后的14天内申请单独税率,并证明经营独立于政府控制。
  • 判断是否受政府控制的标准包括政府持股比例、管理层任命及出口定价等。

三、计算方法

  • 从价税率(保证金金额 = 进口商品价值 × 保证金税率)为主要计算方式。
  • 对于年通胀率超25%的高通胀国家,提供调整机制以确保准确计算。

四、应用优先级

  1. 特定生产商/出口商组合税率优先。
  2. 若无,则采用出口商税率。
  3. 再无,则使用生产商税率。
  4. 最后选择“所有其他公司”税率。

五、调整机制

1. 行政复审

  • 年度行政复审可调整现金保证金率。
  • 复审过程中将考虑最新市场信息与企业数据。

2. 新出口商复审

  • 新出口商可申请单独复审以获取专属保证金率。
  • 复审明确时间框架与所需证明材料。

六、关联公司处理

  • 多个关联公司视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单一实体。
  • 这影响保证金率的计算与分配。

七、所有权变更影响

  • 非经常性补贴利益在分摊期内继续生效,即使发生所有权变更。
  • 原定保证金率可能持续适用。
  •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提供公平市场交易证明来反驳推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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