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正式出台。
地方政府与城投的共生关系决定了城投的特殊地位,也使得城投债务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大量的重合。但是,在2014年43号文后,城投已经开始逐渐与政府划清界限,城投债务不再直接等同与地方债务。
因此,在甄别隐性债务的过程中,虽然有许多城投债务仍然被纳入了政府债务的范畴,但我们也应当关注到,未列入隐性债务范畴的存量债务,实质上已经转变为完全的企业性质债务。
在15号文落地后,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当地方隐性债务已成为城投举债的绝对红线后,城投隐含的地方政府信用再次出现褪色。那么,未来地方政府还能支撑多少城投债务?地方政府与城投的关系又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从城投最初设立的作用与行为来看,城投是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获得资金的逻辑是基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其产生的债务自然应该由政府进行兜底。但在2014年经历了政府债务的判定与剥离置换、近年的地方隐性债务核查与处理后,城投债务中究竟有多少应当由财政负责偿还已经明确;尤其是城投产生的债务中也有许多并非与政府直接相关,而是掺杂了许多经营性债务与产业投资债务。
因此,15号文采用了“打消财政兜底幻觉”的表述,再次重申了城投债务并非与政府债务划等号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主体,也不代表其全部债务都由财政承担。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如今城投债中政府真正负有直接偿还义务的只有两个部分:被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的部分、当地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分;期望财政完全兜底,既无法理依据,地方财政也无此能力。
虽然财政不可能为城投债务进行无限兜底,但城投的特殊情况与性质、当前的制度与改革决定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仍然需要城投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并且,许多地方城投已经深深根植在当地的经济与公共服务体系中,加上大量的应付账款与供应链关系,城投的使命仍然远未结束,未来城投还将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
因此,虽然债务高企,但绝大部分城投并不能“一躺了之”;监管对于城投的态度,仍然是压降杠杆率、维持长期稳定运转。这一思路与政府降杠杆的宏观策略保持一致,并且在15号文中也有所印证;对于即将到期的存量债务、隐性债务,仍然鼓励金融机构予以续期滚动,但对新增债务则持非常严厉的否定态度。
加上之前新老债务划断的不彻底、实际隐性债务大于纳入监管的隐性债务,我们可以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地方政府与监管将执行“保存量不保增量”的态度;采用“旧债旧办法,新债新办法”,维持城投的整体稳定。
在市场波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政府对于城投的纠结态度;既担忧影响与风险不得不保,但实际上又不合法理与力不从心。在财政普遍紧缩的当下,地方政府如何运用有限的财力来保障城投呢?实际上,只有两个层面的债务政府是必须妥善处理的:
一个是公开市场的债务,基于考虑市场影响与后续地方经济发展,不得出现恶性违约事件是基本的底线问题,并且“永煤事件”前车之鉴,各地政府高度警惕;
另一个是直接涉及个人投资者的债务,尤其是地方募集资金的,必须要及时给予保障方案、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更大的风险与安全问题。
当然,这两个类型的债务也不能说是完全不会出现任何违约,而是指一定会给予合理的处置方案与给予足够的支持。至于其他类型的债务,则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理、处置了。
在政府去杠杆与财政紧缩的当下,政府能够支撑的城投债务,非常有限。
本文由尚普行业研究(微信号:spzx2015)编辑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注”尚普行业研究“,阅读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