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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并购意向协议签订的时机、目的和意义

【干货】并购意向协议签订的时机、目的和意义 尚普并购咨询
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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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投资并购中,《并购意向协议》是前期标的筛选、初步洽谈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为接下来的并购实质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文对确定意向协议签订时间需要考虑的协议有效期、政策窗口等限制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意向协议签订的主要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进行了探讨,值得收藏!

 

01 意向协议签订的常规时间节点


通常来说,意向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完成前期标的筛选和初步洽谈之后,对确定的一家或几家标的签订意向协议。初步洽谈需要确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 (1)协议各方的基本状况: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国籍(跨国并购)等;

  • (2)目标公司现状披露;

  • (3)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 (4)基本交易步骤;

  • (5)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 (6)转让方保证及承诺;

  • (7)交易基准日、交易过渡期的确定及责任划分;

  • (8)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即在完成上述内容的前期沟通,并购双方形成统一共识后,即可签订意向协议。


02 影响意向协议签订时间节点的外部因素


除了常规时间节点,会有一些外部因素影响意向协议的签订时间,包括并购先决条件、政策窗口、对外影响等。


(1)先决条件


部分并购行为,并购双方中某一方甚至双方对本次并购均设定有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的达成有确定或者基本确定的时间段,这就会对前期意向协议的签订时间产生影响。


2015年香港某地产行业并购案中,双方前期沟通明确,并购执行先决条件之一为卖方所有业务非正常经营状态得到解决。彼时卖方被锁定的各类项目均正在申请政府复工审批,预计可在5个月内获取。因此,并购双方意向协议在预计获取政府审批的前5个月进行了签订,保证在审批获取同时,即可开启实际并购。


(2)政策窗口


部分行业并购发生目的是借助政策法规支持进行并购,需要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并购,从而对前期工作及意向协议的签订时间形成了影响。以光伏电站为例,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明确已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022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其中包含2014年的对应政策,将会对光伏电站投资并购产生直接影响。


(3)对外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企业并购行为对并购双方均为利好因素,尤其是对于收购方,并购意向协议作为并购前期工作唯一的阶段性成果,其签订结果的对外公布将成为并购双方的利好宣传。以上市公司为例,在各财年的开局阶段,或者根据企业宣传诉求,在某些特殊阶段,需要通过并购协议的签订提振外部对企业的预期,就会对意向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出要求。


例如2019年3月11日晚间,诚志股份(000990)发布公告与云南汉素等多方签订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框架协议,3月12日诚志股份一字涨停,当日封单超51万手。


03 意向协议签订的目的和意义


意向协议签订是并购实施的阶段性节点,一般甚至可以看成是企业间并购行为在法律上的实际开端,除了对前期沟通的阶段性总结,以及开启后续尽调流程外,也具有排除竞争对手、后续尽调配合、保密性等目的和意义。


(1)排除竞争对手


从并购双方中买方角度出发,为了避免出现多方竞争,尽早通过签订《意向协议》实现排除竞争对手,将有利于后续并购的顺利实施。如果没有进行意向协议签订,不对卖方进行责任限定,卖方有可能出现多方接触,进而将各方初步收购价格作为基础,煽动抬价,从而导致买方承担更多的时间、资金成本,甚至出现并购终止、失败的情况。


一般在排他条款中会做如下约定:


“在约定的期限(即排他期)内,乙方不得再就标的项目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接洽、谈判,或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合同、文件,或达成任何意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协议,要求乙方立即解除对诚意金的共管(如有),并向甲方支付XX金额的违约金。”


即通过对卖方违约责任的设置,实现锁定项目、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注意在意向协议违约条款中,一般会存在买方保证金和卖方违约金。买方保证金主要用于对买方的约束,在后期通常会转换为首笔股权支付款的一部分,在并购意向协议或后续并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卖方违约金建议明确设置为固定金额,而非实际损失或投入、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减少甲方的举证责任。


(2)后续工作特别是尽调配合


当前,尽调已经成为收并购的必经步骤,一般在签订意向协议后,后续尽调工作就会快速开展,买方会组织会所、律所、资产评估等第三方单位会逐步进场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业务、法律、财务三个方面,部分项目还会邀请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环境、安全等尽职调查。


因此需要通过《意向协议》中明确卖方的尽调配合义务,一般包括如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允许接触相关人员等内容。同时,还可能包括对尽调结果确认与正式合作的关系等作出约定。此外,如果项目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也需要明确卖方的配合义务。


(3)实现保密目的


意向协议的保密条款对于并购双方均有所约束,通常对于买方,主要是针对卖方在后续尽调、资产评估等过程中提供的各类资料,需要买方和相关机构进行保密。对于卖方,在买方要求的前提下,通常是对本次并购事件进行保密,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外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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