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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政策研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道政策研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道金科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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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个中意味深远。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整体看全面加强的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意对象)的监管,能看到很多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子,如区域经营、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指标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往由地方金融办主监管,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跨省的网络小贷核准上收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强化监管的意图非常明显,过往像重庆一样靠政策红利繁荣的小贷经济将一去不复返了。

主要条款解读:

No.1

资质核准和区域经营限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跨省开展业务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且用了“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的字样来规定跨省经营,牌照收窄的意图明显。

No.2

监管指标全面银行化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并对控股股东资质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No.3

降杠杆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小贷公司可在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一)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二)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但只有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小贷公司,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三)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四)发行债券。这也变向的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杠杆率。

No.4

贷款金额限制

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这个“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没有明确的标准或依据,影响很大,未来可能有细则规定。

No.5

征信系统和登记系统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也可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应当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国网络小额贷款有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No.6

资质核准和区域经营限制

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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