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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正式落地,国家提速推进数据要素产业化!

政策解读|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正式落地,国家提速推进数据要素产业化! 天道金科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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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8个月的意见征求,财政部于8月21日正式对外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一天下午,国务院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题,进行第三次专题学习。以上两个动作显示了国家加快推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坚定决心,数据要素产业化大时代即将开启。

据财政部8月21日消息,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过8个月的意见征求,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落地,将有助于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数据资源的适用范围、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数据资源列示和披露要求等,有效回应了近年来企业关注的“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等相关会计问题。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通过针对数据资源制定专门统一规定,解决实务中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入表”的疑虑,并明确计量基础。



财政部此次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主要有三大看点:

 

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间点超预期。

 

二是类比研发,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满足要求可确定为无形资产,在提供服务后摊销损益并确认收入;出售的数据资源,满足要求的可确定为存货,在出售后结转损益并确认收入。

 

三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存货、开发支出下设数据资源,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天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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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政策的落地节奏超预期,体现了国家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坚定决心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一项,即数据资产入资产负债表,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真实价值与业务贡献。入表意味着数据完成了从自然资源到经济资产的跨越,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第一生产要素,数据有望成为政企报表及财政等收入的重要支撑,后续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试点等进展有望陆续推出,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资产化,为后续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奠定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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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产业将迎来高速增长,数字经济发展提速


数据只有进行科学有效的核算计量,才可能基于市场的原则进行分配。《暂行规定》对企业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报表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进行了细化,解决了企业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实务难题,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这将充分催化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有力带动数字要素产业爆发式增长,对于完善数字经济政策法规,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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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资产价值体系重塑


建立数据资产入表机制有利于提升企业数据资产意识,有效激活数据市场供需主体的积极性,增强数据流通意愿,有效减少“死数据”,为企业对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动力。同时,数据资源入表明确了数据作为资产的价值,目前拥有数据的企业可以直接盘活存量数据的价值,数据拥有者资产规模增厚。





政策原文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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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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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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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二)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4

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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