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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关键词 为您解读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

七个关键词 为您解读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 金互行金科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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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七个关键字为您解读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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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字”
可们!


业界期待已久的网贷平台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终于面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P2P领域出台的首个监管细则,其间既能看出监管层对整个网贷行业的重视,也对其合规化发展提出更多的“警示线”。金互行第一时间为您罗列其中的七个关键词,为您解读新鲜出炉的监管细则。


关键词一:信息中介

新出炉的《办法》中明确了网络借贷企业的性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里有两个词值得关注,一是“信息”,二则是“中介”。可以说,这两个词为网贷定下了其归属性。首先,网络借贷企业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其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非增信服务;其次,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其提供的服务为中介性质。


那么,有人要问,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又该如何定义?《办法》中亦有明确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同时,《办法》的第六条则明文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硬指标”的出台,是否在为P2P等网贷平台正名定性的同时,引起大部分平台的“更名潮”?关于这一点,就要看后续是否有补充规定与办法的执行细则了。





关键词二:十二禁

《办法》中非常细致而详尽地明文列出12种网贷企业禁止的行为,划下的红线可谓醒目。这“十二禁”分别为:1.不可自融;2.拒绝资金池;3.不可担保;4.不可向非实名注册用户推荐融资项目;5.不可发放贷款;6.不可拆分融资项目期限;7.不可发售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不准做代销;9.不可以虚假信息误导出借人与借款人;10.不可向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服务;11.不准做股权众筹;12.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禁止的行为。


从中不难看出,此前经常被P2P网贷平台用以吸引投资人的保本保息的承诺将面临不合规,取而代之的是对风险提示的日趋重视。风险提示可以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熟悉和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达到提前预警的作用,让其合理、理性地进行投资,这也是网贷平台脱离兜底泥潭,彻底实现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转变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三:五大陪审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可以说是定性P2P平台是否合规的“五大陪审”,它们分别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其中,地方金融办“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且“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办会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那么,如何从源头上避免寻租现象的出现呢?这也成为《办法》出炉后引人思考的“拐点”。






关键词四:信息批露

《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同时,还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而上述明文,再次强调了网贷行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作为一家坚持合规运营的P2P平台,金互行始终坚信,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贷款方的相应信息,同时也能让投资者了解从业机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实现投资者对从业机构的监督,督促平台规范运营;充分的信息披露是P2P网贷平台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投资者自我决策、风险自担的前提和关键。



那么,《办法》中提出的信息披露“明细”为何,请继续往下看:


1、融资项目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方式、利率,借款用途、金额、期限,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信用评级及担保情况等;未到期项目还需提供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信息。


2、机构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关键词五:银行托管

拒绝资金池与第三方托管,向来是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准则。在2015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了“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要求,而这次新面世的《办法》中则更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将银行作为资金机构的好处不外乎几点:首先,银行的特殊地位,可使其自始至终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地位;其次,银行作为传统的资金托管机构,其监管流程已臻成熟,使网贷行业的资金流向清晰明确,便于监管部门掌控整个行业的数据。


但是,与银行托管的合理性相比,业内更亟待有关资金存管的相关细则,例如:存管费用、存管标准、相关要求等,以此来明确资金存管的行为准则。






关键词六:小额

《办法》的第十七条确定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时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从此条明文中,我们可以为网贷行业定性为小额,同时监管细则还在时间上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作出了限制,以及从金额上规定了网贷平台业务以小额为主,对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设有上限,但“小额”的具体数字定义为何,暂时未分布。


而此点,也是金互行一直坚持的运营模式,坚持“小额分散”,因为金互行始终坚信,最有效率的风险控制就是“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从而在源头上保障风险防控。






关键词七:自律组织

《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条,在明确了网贷平台各方监管主体职责的明文中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在此段中提到的自律组织,其在网贷行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了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有权要求网贷机构披露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此外,在第三十五条中还规定了自律组织的职责:1.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3.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4.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述种种,意味着P2P网贷平台终于进入了“有问题找组织”的时代。






虽然,业内早已认为网贷平台已告别了快速生长,进入了“优胜劣汰”的时代,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更是将网贷行业带入了健康发展的2.0时代。作为P2P的典型平台之一,对此次出台的《办法》,金互行认为其无疑可帮助整个行业的优化,并对优质、合规的网贷平台留下了足够的创新空间,期待其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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