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开展建筑废弃混凝土
回收利用信息报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建筑领城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7号)要求,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报送(以下简称“废弃混凝土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
2019年1月1日以后正式开工建设的本市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须通过“建筑废弃混疑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再生处理企业、再生产品应用企业等可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 zwdt. sh.gov.cn),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频道一建设管理服务栏目・节能、建材项目-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系统事项,进行信息报送。

(一) 施工单位
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企业签订《建筑废弃混疑土再生处理合同》,并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系统”事项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建筑废弃混凝土从现场运出时,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再生处理企业对每批清运量进行确认,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清运量上报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全部清运完成后由系统生成经三方确认的《建筑废弃混疑土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表》。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混疑土回收利用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并通过“废弃混土信忠系统”及时进行合同履约信息确认等工作。

(三)再生处理企业
再生处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签订再生处理合间及时在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上进行处理合同信息确认,再生处理合同履行中,再生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履约确认。
再生处理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出具质量保证书,通过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系统登记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的数量和流向情况。
(四)再生产品应用企业
再生产品应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对出厂建材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并在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中注明再生骨(粉)料取代率和掺量通过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系统登记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数量(含取代率、掺量)和流向情况。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项目首次交底会议时,提示施工单位及时签订《再生处理合同》并在开工前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在日常检查中,核查《再生处理合同》签订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
市、区建设工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托信息系统对未按要求签订《再生处理合同》并报送合同信息的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再生处理合同》并上报合同信息,或未按约定上报《再生处理合同》履行信息的,经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子以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清单,并按照本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扣分。
再生处理企业未按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再生处理业务。
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按要求完成建筑废弃混嬝土回收利用信息报送,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成措施。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