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进项抵扣、申报期限等核心事项作出重大调整,以下结合政策依据和新旧对比,为你梳理6大关键变化,方便企业合规衔接:
一、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计税规则:当期切换一般计税
核心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标准后,自超标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如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按销项减进项计算),不再适用小规模1%简易计税。
政策依据
1.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销售货物等应税项目一般计税税率为13%。
新旧对比
对比维度 |
原规则 |
新规则 |
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销售额×1%/3% 征收率) |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
适用税率 |
1%(阶段性优惠)/3%(法定征收率) |
对应应税项目税率(如货物13%) |
切换时点 |
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后 |
销售额超标当期即执行 |
二、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排除“非经营活动”限制
核心变化
明确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以“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为判定标准,非经营活动的非应税交易进项可抵扣,经营类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可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情形”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具体适用场景
类别 |
具体场景 |
进项抵扣情况 |
非经营活动非应税交易 |
接受捐赠、保险赔款、未履行合同违约金 |
可抵扣 |
经营类非应税交易 |
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买卖预付卡 |
不可抵扣 |
四、按次纳税人申报期:延长至次年6月30日
核心变化
按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期从原征求意见稿的90日,延长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次年6月30日前,与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日期对齐。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新旧对比
对比维度 |
征求意见稿规则 |
正式版规则 |
申报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 日内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 月 30 日前 |
衔接政策 |
无明确跨税种协同 |
与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日期一致(次年3-6 月) |
适用对象 |
按次纳税纳税人 |
按次纳税纳税人(如偶尔提供劳务的自然人) |
五、出口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可获取全链路信息
核心变化
明确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出口相关的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法定提供,出口企业需合规留证。
政策依据
1.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出口税收相关的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与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合规要求
需留存的凭证:出口报关单、物流运输合同、资金结算单据等全链路资料。
核心目的:配合税务机关核查业务真实性,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六、税收优惠核算要求:删除“单独核算进项”门槛
核心变化
正式版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享受增值税优惠需单独核算对应进项,否则不得享受”的规定,降低企业享受优惠的合规成本。
政策依据
1. 原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 正式版调整:删除上述条款,仅需按增值税通用规则划分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
新旧对比
对比维度 |
征求意见稿规则 |
正式版规则 |
核算要求 |
需同时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 进项税额 |
仅需按通用规则划分进项(无需单独核算进项) |
合规门槛 |
双重核算义务 |
按常规进项管理 |
违规后果 |
未单独核算即丧失优惠资格 |
按进项抵扣通用规则处理(如违规抵扣需转出) |
政策实施要点总结
1. 施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施行。
2. 核心原则:保持现行增值税制度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优化征管流程、降低合规成本。
3. 后续关注:部分事项(如自然人代扣代缴具体交易范围)需等待财政部、总局发布配套操作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