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保险业的代理人模式的横行,国内保险业的公信力某程度上已经过度消费,自然保险本身也受到了牵连。然而,保险本来是合同,是契约,拥有着权威性。
文章旨在解读法律中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可靠性。非法律原文部分的其他内容为本人个人解读,可供参考。官方法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也可以直接百度搜索。
【我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是否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面法律原文提到“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以下称寿险公司,我们经常由个人接触到的大部分重疾险、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两全险,保障期限5年或以上的、比较长期的都属于“人寿保险”,在“人寿保险业务”的保护范围。简单的理解就是,有关认人的寿命的,生的时候赔钱,死的时候赔钱的,且保障期限一般较长的就属于寿险。
现在有很多1年期的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不同于长期的人寿保险,一年期的保险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写明保证续保。有一些购买医疗险的客户会问到,为什么医疗险不能保证续保。
事实上,医疗险一般都是由财险公司推出的,为一年期自然费率消费型产品,在保险法的大法律背景下,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和解散的,所以不能提供保证续保这个绝对的保证,财险公司不具备这个法律资格(不是指财险公司就不够大或不够安全)。
然而很多寿险公司出医疗险是可以在合同中合法合规的的写保证续保的,但很多寿险公司都不愿意那么做。举个例子,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悦享中华医疗险,就是寿险公司的医疗险,条款中有写明保证续保到99岁,是具有真正意义的保障续保医疗险,不过泰康有调整费率的权利。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很多保险代理人说,保险公司是不能破产的,然而,对于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不等于不得破产。保险公司都是可以破产的(包括寿险公司),只不过,寿险公司如果破产,必须将寿险保单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再不行,由保监会指定寿险公司接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越大保单越安全吗?】
保单的绝对安全性在于保单是不是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寿险合同保单)。不在于保险公司的大小。
寿险公司能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非寿险公司只能出非寿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关于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同日起,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中,保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破产,保险保障基金直接向保单持有人给予补偿,根据规定保单持有人会有损失(非寿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寿险公司破产,寿险合同有另外的寿险公司接手,寿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受到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寿险公司提供补偿,损失由受让寿险公司承担。
文章素材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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