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共同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方案》共包括9方面内容,旨在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方案》要求,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规范自愿解散退出
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
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
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
因公共安全、产业调控、区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或引导市场主体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研究在相关法规和政策中进一步明确特定领域退出的触发条件、补偿机制。
《方案》强调,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方案》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方案》明确,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此外,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
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
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
完善特定领域退出机制
一方面,规范特定领域退出程序,审慎评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经营者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的必要性,按照比例原则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达成政策目标,尽量避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完善特定领域依法退出机制
对竞争性领域,审慎使用强制退出方式,主要通过激励性措施引导实现特定领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确需强制退出的,应依法建立补偿机制,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垄断性行业和其他实行许可管理的行业,应在行业监管规则中明确经营者退出标准,并定期开展审查,经营者达到退出标准的,应依法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行业监管规则中应同时明确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补偿标准,作为经营者准入条件,当事由出现时,应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标准进行补偿。
此外,《方案》还提出;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供给侧改革的关键,就是加快淘汰僵尸企业。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僵尸企业课题组根据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1998-2015年上市公司数据库,对中国僵尸企业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发布《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
内容导读
如何识别僵尸企业
中国工业部门僵尸企业全貌
僵尸企业为何长期“僵”在那里
僵尸企业会带来哪些危害
减少僵尸企业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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