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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李爽律师跟大家聊聊公司股权代持的事儿。




紧接着张先生就跟弟弟来到了公司,当他提出要其他股东协助其变更股东工商登记时,大部分股东表示不同意,最后统计数据显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股东同意配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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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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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最好提前得到其他股东认可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只能先提起确权诉讼。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隐名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对于其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是难以支持的。
如果提前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这样就可有效的防止实际出资人想要变更股东时,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协助其变更身份啦。
综上,还是要提醒各位,因为资产代持它的风险很高,如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资产代持,一定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千万不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就贸然选择资产代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