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香港商報報導,內地男子吳某在7月11日從羅湖口岸過關入境香港時,向一名入境處人員提供400元人民幣賄款,以准許他進入香港,吳某因此而被捕,並被香港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近日,被告吳某近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44歲的被告吳某亦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意圖行賄公職人員,衝擊香港的法治,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案情重播:被拒入境 400元賄賂求放行
案情透露,被告吳某于案發時是「輸入內地人才計畫」的成功申請人。他於今年6月6日獲入境處發出的「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准許他來港工作,每次可逗留5天。
當時,吳某以「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及由內地公安局辦事處所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查問時,被告吳某表示他打算到香港工作。
但在檢查被告的證件時,該名助理員卻發現被告的港澳證簽注為「團體旅遊」,與其「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顯示的訪港目的並不相符。因此吳某被拒絕入境。
據悉,當時另一名助理員獲指派帶吳某返回內地,在羅湖橋等候期間,被告吳某將一些東西放入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褲袋,並說:「麻煩你幫幫手」。
附近一名警員奉召到場。在警員見證下,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從褲袋取出4張100元人民幣鈔票。在接獲入境處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廉署人員前往現場,並於當日稍後拘捕被告。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在香港,行賄、“塞紅包”之類的事情真不要嘗試。不僅執法部門很嚴格,公職人員的覺悟也相當高。很多內地居民不瞭解香港的法律,往往就會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