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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建议像惩治酒驾那样将“遛狗不拴绳”入刑!

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建议像惩治酒驾那样将“遛狗不拴绳”入刑! 香港港险通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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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郑渊洁说,越来越多的人像狗,越来越多的狗像人。

   他还说,遛狗不清理狗粪,属于狗养狗;遛狗不拴狗,亦属于狗养狗。

   他在微博中说,我呼吁人大立法狗咬人犬主担刑责。

   先讲两个刚刚发生的故事。

1)

2)

 

3)

4)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酒驾”。

   我国多年前就开始治理酒驾,像今天治理“不文明养狗”一样,收效甚微。后来,酒驾一“入刑”,酒驾数量便“断崖式”下降。

   如果,效仿酒驾入刑,对违规养狗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伤亡事故者视伤亡严重程度进行刑事处分,看看谁还敢不拴着自己的狗!

   其实,将“遛狗不拴绳”比作“酒驾”,特别合适,特别恰当。

 汽车的操控者是人,狗的操控者是狗的主人,狗咬人和车撞人时,都处于失控状态。车失控是因为酒驾,狗失控是因为养狗人“不拴狗绳”,让狗乱跑。

   狗毕竟是狗,它们是没有行为意识的,只有在饥饿状态下撕咬猎物的本能,恶狗背后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狗主人才是真正的凶手!

 不要因为狗主人一句“不小心忘了喂狗”“不小心忘了拴好”,被咬死咬伤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就活该家破人亡残废毁容。狗的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呢?

 酒后驾车即使无伤亡也要拘留,“遛狗不拴绳”就如同“酒驾”,是狗主对狗的放任,为公共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所以,必须大幅提高养狗人“不拴狗绳”的成本,否则,恶狗伤人的悲剧还将继续不断发生.......

   几年前,郑渊洁就曾在微博上表示:“犬主遛狗时不拴狗,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多数狗咬人发生在狗未被束缚之状态。如果你看到犬主遛狗时不拴狗,就可以对犬主的品质做出判断:他人安全在其眼中不如他的狗的‘自由’重要,品质恶劣。”

5)  

   如今,我国各地的“限狗令”大都“雷声大雨点小”,频遭夭折。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遛狗不拴绳”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狗主毫无懈怠地管好自己的狗。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因此,在“养狗”和“酒驾”的问题上,就应该按照处理酒驾的力度来处理“遛狗不拴绳”者。当“雷声也大雨点也大”的时候,狗主就不会以为这“雨点”砸不到自己头上了。

   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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