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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黑名单”和税务常识

投资移民“黑名单”和税务常识 香港港险通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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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CRS的执行,毫无疑问的是,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是越来越严的。比如,OECD推出规避CRS之投资移民“黑名单”的落脚点重点在金融机构这里:


  • 金融机构在分析和认定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当将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都考虑在内。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自证证明或者书面证据是不可靠、不正确或不完整时,则不能依靠该文件

  • OECD关于投资移民项目的分析和评估是金融机构重要的参考因素。对于落在“黑名单”中的客户,金融机构须了解:居留权是否通过投资移民项目获得?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也拥有居留权?在前一年度,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居住超过90天?在前一年度,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提交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5、面向未来的CRS常识二:纳税人≠税务居民

 

即使居住卡不是从“黑名单”国家获得,你仍然需要了解CRS的常识二:纳税人≠税务居民,纳税记录≠税务居民。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认为自己在当地有一份工资薪金、董事费等收入并在当地进行了纳税,就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了。这是错误的。来源于当地的工资薪金、租金等收入需要在当地纳税,产生了税单,并不必然就让你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这些收入在当地纳税很可能是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不是税务居民管辖权。不同国家对税务居民的规定不同,但通俗地讲,税务居民最最基本的特征是:你的全球所得都要在某一个区域内进行纳税申报(请注意是申报而不是必然是纳税)。

 

如果个人从一些个人所得税税率很低的、声誉很好的国家获得了居住卡,不代表你就没有风险了,你只有真正成为这些区域的税务居民才能够保证你当年是Okay的。请问自己以下基本问题:

 

  • 当地对税务居民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 你在当地居住了多长时间

  • 你的家庭在哪里?

  • 与哪里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联系更为紧密?

 

如果你认为目前只向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某地的纳税记录和税单,就万事大吉了,请明白这是违背CRS基本常识的。如果你说,现在金融机构对此是okay的,我赞同这是一个实践的阶段性问题;但一个违背CRS常识的做法是不牢靠的,出问题是常态、不出问题是走运。同时可参照上述CRS常识一。

 

6、面向未来的CRS常识三:账户转到美国靠不住

 

依赖于美国不与中国进行FATCA交换,就和之前相信大陆不和香港进行情报交换一样站不住脚。中国与美国已经就FATCA于2014年6月原则性签署。虽然不是真正的签署,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最关键的是:2018年5月11日起,所有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可以被美国所掌握。

 

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是美国主要负责打击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客户尽职调查相关监管的部门。2016年5月11日,FinCEN颁布了《金融机构之客户尽职调查要求》(CDD规则)[2],并于2018年5月11日生效。金融机构必须将CDD规则纳入反洗钱程序中[3]。同一天,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发布了两份关于“银行保密法/反洗钱”(“BSA / AML”)审查手册的更新,其中纳入并阐明了CDD规则的要求和受益所有权规则。FFIEC是一个“有权为金融机构的联邦审查制定统一的原则、标准和报告表格”的机构。FFIEC审查手册是金融机构创建BSA / AML合规计划之原则和义务的基石。该更新进一步澄清了FinCEN规则,并巩固了CDD作为BSA / AML合规体系的第五个支柱的地位[4]。

 

这个日期,就是账户之受益所有人信息进美国系统的日期,也是可以被FATCA大框包括进来的日期。如果中美确认根据FATCA对2018年的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将账户转到美国只是徒劳而已。对于美国与中国的FATCA交换,以后有机会再论述。但无论如何,笔者相信,将账户转到美国是靠不住的。



[1]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residence-citizenship-by-investment/

[2]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2016), “Customer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al rules (RIN1506-AB25), Federal Register, vol. 81 (511), p. 29403

[3]FinCEN, FIN-2016-G003,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Customer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forFinancial Institutions, Question #7, 2016719日。

[4] https://www.moneylaunderingwatchblog.com/2018/05/ffiec-manual-incorporates-beneficial-ownership-rule-cdd-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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