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起,哈萨克斯坦实施新的《签证颁发和有效期延长、缩短条例》。以下内容为哈萨克斯坦对签证种类、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的具体规定。
哈萨克斯坦签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
(一)非移民类签证,包括:外交签证(A1、A2、A3)、公务签证(B1、B2、B3)、投资签证(C1、C2)、商务签证(D1、D2、D3、D4、D5、D6、D7、D8)、传教签证(E1、E2、E3)、旅游签证(F1)、因私签证(G1、G2、G3、G4)、过境签证(H1)
(二)移民类签证,包括:定居签证(J1、J2、J3)、家庭团聚签证(K1、K2、K3)、学习签证(L1、L2)、劳务签证(M1、M2、M3、M4、M5)、人道目的签证(N1、N2)
(三)出境签证,包括:出境签证(P1、P2、P3、P4、P5、P6、P7、P8)
本次将为大家介绍:投资签证(C1、C2)种类、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的具体规定。
C1
颁发对象:投资哈经济的外国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阿拉木图市区金融中心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有效次数 有效期 停留时间
多次有效 不超过3年 等同签证有效期
C2
颁发对象:投资哈经济的外国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阿拉木图市区金融中心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有效次数 有效期 停留时间
一次有效 90天 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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