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这是11月以来,继财政部92号文和国资委192号文之后又一则关于PPP领域的重磅指导文件,意义重大。从内容看,前两个文件基调一致,目的都是为了规范PPP项目运作,加强PPP领域风险管控,分别从地方政府和央企角度,特别强调须防范PPP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和防止推高央企的债务风险,一方面要清理项目库里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以及不规范运作项目,一方面要央企做好事前经济性评估和严格规模控制,两个文件内容可统一理解为PPP领域的去杠杆;而最新的发改委的《指导意见》可解读为PPP领域的补短板,补齐PPP项目中民间资本份额不足、民营企业参与度不够的短板。
作为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重要参与方之一,民营企业无论在参与项目数量还是投资规模上都不及国企,且份额有逐渐下滑的趋势,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看,截至今年9月末,572个落地国家示范项目签约社会资本共944家,其中国企549家,占比58.2%,民营企业328家,占比34.7%,比去年末统计结果低4.2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热度不及国有企业除因行政许可和准入门槛的硬性限制导致在部分行业领域民营资本无法涉足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上获取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方面能力要明显差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依靠自身规模大信用度高的天然优势,相比民企更易拿到银行信贷额度,加上又使用了明股实债的武器,对其他投资方承诺股权转让,或者直接为银行信贷做担保,利用结构化融资加杠杆,使得本就在竞标上处于劣势的民营企业在获取融资支持上更加力不从心,参与PPP项目热情大减。尽管之前也有出台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在融资上多向民资倾斜,但资金是逐利的,只会主动流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而这次国资委192号文动真格,对央企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融资安排上明确要求央企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务必真股权,不得明股实债,不得购买劣后级份额,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在为央企减轻财务风险压力的同时,约束了央企的融资行为,变相为民营企业在获取融资支持上打开了一条口子,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时重新审慎考虑发放对象,这样,192号真正意义上把民营企业和央企拉到同一起跑线。紧随其后,发改委《指导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如何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给出具体指引,那么按照《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具体能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做些什么呢?
第一,信贷支持方面,《指导意见》第七条——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中指出,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有了政府“增信”,对安全性要求甚高的银行信贷自然可以更放心的流向民营企业牵头的PPP项目。另外,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可利用其旗下管理的资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但信托理财的资金回报率要求高,参与PPP项目考验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
第二,股权投资方面,目前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仍是以对项目公司主体进行贷款为主,而因银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受到监管严格限制,一般只能借助表外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并借道信托计划、产业基金等对PPP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而险资资金特点与PPP项目匹配度较高,可与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通过项目分红获取投资受益,并且在192号文中同样也提到了在资本金出资上可以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
第三,再融资方面,《指导意见》第二条——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采用转让项目的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即PPP+ABS模式,PPP项目现金流稳定,便于资产证券化,今年2月,太平洋证券新水源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成为市场上首单落地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3种类型: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最常见的是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进行ABS,而由于PPP项目多与政府特许经营有关,法规限制了经营权转让,而这次《指导意见》提到可以进一步利用经营权转让进行融资,这对于券商投行来说是个新的机会。
第四,综合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不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为项目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还可以为项目提供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特别是大型金融集团,金融服务覆盖面广,可以着力解决PPP项目工程技术、招投标、投融资、项目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难题,为民间资本PPP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等等。
赵律 (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517040001)
胡江 (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117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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