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正式发布,《规定》加大市场开放力度,以“负面清单”形式进一步放宽了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准入限制,并全面取消了通用航空和通用机场、飞机维修等业务的投资主体限制。
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并引导、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以促进包括通用航空业在内的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其中,本《规定》采取“负面清单”形式,对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本次新规主要明确了:第一,放宽三大航(国航、东航、南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同时在相对控股概念中增加“实际支配”的要求。我们注意到,内容中提到的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以投资主体”,这就意味着允许三大国有航空公司的国资持股占比下降至50%以下。第二,放宽了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例要求。放宽了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的国有份额,允许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第三,放宽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三个“放宽”,进一步放开了通用机场建设,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对投资主体不设限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是对通航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一大推进。并且,为保障规章有效实施,除通过“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等许可项目实现对企业投资行为的事前管控外,本次修订还对有关投资违法行为新增了处罚条款,并通过将处罚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根据民航“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通用机场要新增700座以上,全国运输机场总数要达到260个左右。目前看来,我国机场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还是各级地方政府或者隶属于政府的国资企业。为了完成到2020年年底新增700座通用机场、加快构建通航低空飞行网络的任务,就必须更广泛地吸引投资主体、创新投融资渠道。如此一来,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为通航市场注入资本新活力的这一步,显得更为关键。
可以预见到,新规的实施可以推动国企混改在民航行业中的进一步加速改革,并且有利于三大航以及民航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的部署,吸收社会资本以及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的投资。新规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加快枢纽机场与战略机场的建设,创造更多像顺丰参与新建货运枢纽机场建设的例子,为国内各投资主体投资通航产业和通用机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作 者:军工组
李 欣 (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515070001)
王菁菁 (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116120013)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