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废止。
此次《外资办法》正式稿距今年3月9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及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博鳌论坛关于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讲话仅仅月余时间,并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此次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节奏之快前所罕见。预计世界知名投资银行将很快重新现身我国资本市场,将对国内证券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但整体有限的冲击,同时也为我国证券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从《外资办法》内容来看: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三是明确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四是明确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其中,对于证券行业运行将形成直接影响的是外资控股和业务资质放开的规定。
根据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被限制在: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以及其他特批情况。而A股的经纪和自营、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等均不在业务许可范围内。从近20年合资券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仅凭投行类业务并不足以使合资券商在我国立足,其在国内投行类业务领域并不具有竞争优势。目前成立时间较久的合资券商有东方花旗、高盛高华、摩根士丹利华鑫、瑞信方正、瑞银证券、中德证券等(中金公司除外),其中部分券商处在盈亏平衡边缘。而此前已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华英证券、一创摩根等合资券商的外资方股东选择退出。合资券商在国内市场缺乏竞争力,业务范围受限是重要原因。
此次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业务范围限制,与内资券商一视同仁,并允许形成外资控股券商,将使内、外资(控股)券商的竞争变得错综复杂。
在零售业务领域,外资(控股)券商在海外市场已经积累了较丰富和成熟的商业经验,在金融科技的运用方面也走在业界前沿。而国内券商目前尚处在财富管理转型阶段,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能力也多受市场诟病。但是国内市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交易规则、投资文化等也与世界发达市场大相径庭,外资(控股)券商零售业务领域的过往经验并不完全适用于国内市场。所以,虽然预计大多数券商在零售业务领域将面临外资(控股)券商冲击,但竞争劣势已经被极大缩小。此外,对于信用类业务而言,由于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受制于政策、成本等多重因素,预计外资(控股)券商在短期内不足以形成较大信用业务规模,对信用业务市场竞争格局冲击有限。
在机构业务领域,合资券商的过往经历已经表明,本土机构客户基础的形成既需要时间的沉淀,更具有其独特的本土特色。无论在投行类业务领域,还是在投资与交易类业务领域,外资(控股)券商与国内券商在本土客户获取方面相比都具有竞争劣势,预计将难以对国内券商形成有效冲击。但是,在外资投资者领域,外资(控股)券商将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此外,人才因素也是值得重视的领域。预计外资(控股)券商相比国内大多数券商在人才吸引方面有更强的竞争力。如果外资(控股)券商能够吸引到足够的本土人才,克服前述各项困难的能力将大幅增强,本土券商面临的竞争压力将陡然加大。
证券行业外资开放程度的提升,既对国内券商带来挑战,也对国内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通过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在商业模式、专业技能、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借鉴,将有助于国内券商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是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的重大契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外资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预计国内券商与世界知名投行在本土面对面的竞争将很快展开。
赵律(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517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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