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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 赵律:CDR加快推进,龙头券商有望受益

中航证券 赵律:CDR加快推进,龙头券商有望受益 中航军工研究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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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距此前3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仅过去月余时间。结合3月30日同时启动对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预计CDR在年内实质性启动首批试点企业发行程序是大概率事件。


此次《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涉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存托和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将参与存托凭证的承销保荐、存托等业务,并且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CDR将为证券公司带来包括投行、经纪、交易、研究以及结算存管等多个领域的业务增量,是证券公司提升业务实力、扩大市场影响力的重要契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于CDR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提出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考虑可操作性因素,已在境外上市的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红筹企业将最有望成为年内首批CDR试点。BATJ、网易以及即将上市的小米入选可能性较大。目前,BATJ和网易合计市值约72000亿元人民币,小米市值(综合媒体报道)有望达到6000亿元人民币,则以上6家合计市值约78000亿元。假设发行CDR比例为市值5%-10%,则发行规模约为3900亿至7800亿元,假设承销费为1%-3%,则产生投行业务收入39亿-234亿元,占2017年证券行业投行业务收入7.6%-45.9%,占营业收入1.3%-7.5%。后续CDR业务的增量将更值得证券行业期待。


自2004年保荐制度施行以来,单次IPO融资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项目有35次,被少数龙头券商、部分合资券商以及特殊背景券商包揽。在香港及海外上市承销保荐方面,更是只有少数内资券商身影。首批CDR试点企业融资规模较大,且有海外上市背景,预计在选择券商方面,将会综合考虑大额融资项目经验、海外业务经验以及特殊合作关系等因素。入围券商预计将限制在少数龙头券商、合资券商以及特殊合作伙伴券商方面,大多数券商的参与机会将较为有限。随着后续CDR项目的增多,参与券商范围有望不断扩大,但参与首批试点项目券商的先发优势也将进一步显现。长期来看,CDR为证券行业带来的业绩增量将有望令龙头券商更多受益。


赵    律 (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517040001)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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