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哈萨克斯坦公司法》将子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并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中,子公司参照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子公司因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应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逾期缴纳税款将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率为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所规定的官方再融资利率的 1.25 倍。
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哈萨克斯坦国内法的规定, 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增值税、土地税、财产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二、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通常来说,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与哈萨克斯坦税 收居民适用相同的行政类规定,包括在纳税人登记处进行税务登记、 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时缴纳应纳税额、退税、预缴所得税。其中需要 注意的是,通过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也属于 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在哈萨克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未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需要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 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 预提税是由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 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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