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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01信息报告风险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01信息报告风险 哈萨克斯坦丝路经济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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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哈萨克斯坦丝路经济——帮你关注中亚!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到哈萨克斯坦投资或经商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可根据需要办理三种形式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在哈萨克斯坦有许多专门提供注册服务的公司,可以为投 资者提供咨询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6.1.1.1 登记注册相关的国家机关

哈萨克斯坦国内各地受司法部委托的“居民服务中心”或国家收入委员会负责审核登记文件,出具证明及决定是否颁发登记注册证。

6.1.1.2 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法人实体的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 责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分公司和代表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实体形式。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①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

②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方而言);

③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出资方会议纪要;

④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⑤国家注册申请;

⑥公司法人的税务登记号;

⑦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以下文件:

①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

②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注册或 其他文件;

③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缴、未缴税费或其他应缴费 用情况的证明。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 及经过公证的英语译文的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2)设立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所需的文件包括:

①按照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

②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

③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俄文各 一份;

④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

⑤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社会及宗教社 团除外);

⑥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

⑦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应持有关文件到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进行登记备案。 
哈萨斯坦记注公司代表的中法人自然人,有件须哈萨斯坦华使进行人员境哈克斯委托地的师或师事所到萨克坦司部门记注册。

(3)不设立经营实体 

如果外国投资人在哈萨克斯坦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等经营会采签订营协或派员工展经活动形式 萨克坦的营业此时要办常规税务记注还需要附报相关资料,才能完成登记注册工作。
如果属于“虽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之日起 30 日 内通过常设机构向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递交注册纳税人申请带相文件的证复创立民企 的注文件注明记编民企在所国的务登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
如果属于“签订合营合同且形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在业务开始后 30 日内,向居民(即合营业务合同的签订人)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递交注册备案申请书,并附带以下文件的公证复印件: 即合营业务合同;非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非居民法人的创立 文件;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记编号;非居民企业 在所属国的税务登记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 登记号码。
如果属于“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该非居民必须向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递交注册备案的税务申请书,并附带下列文件的公证复印件:非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非居民法人的创立文件;非居民企业在所 属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记编号;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税务登记文 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

6.1.2 信息报告制度

(1)哈斯克斯坦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加大对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尤其转让弱化受控国公等方开展点检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非商业性活动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应每年在报刊上活动注册信息状况来源去向减少由于未及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税收检查。
哈萨克斯坦计划签署关于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政府间协议。这项 协议基于 2012 年公布的政府间协议范本拟定,包含了通过哈萨克斯坦金融机构搜集美国纳税人账户信息以及提供给美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基本规定。
2017 年 9 月 11 日,哈萨克斯坦已与美国政府签订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政府间协议,但尚未生效。

(2)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 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8 号),自 2014 年 9 月1 日起,持股境外企业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履行对投资信息的报告义务这些居民企业包括:
①在 2014 年 9 月 1 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 台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 10%;
②2014 年 9 月 1 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小于 10%改变为等于或大于 10%;
③2014 年 9 月 1 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大于或等于 10%改变为小于 10%。
上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 信息报告表》。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时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 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
哈萨克斯坦于 2019 年推出纳税水平监测新规定,允许符合标准 的纳税人签订与税务机关交换信息的协议,受到水平监测的纳税人一 般不再被进行税务审计。
“走出去”企业可以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实施纳税水平监控,完善必要信息报告制度,从源头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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