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解 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国家继续开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网上信息填报同步启动。为推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及时合规申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我公司结合多年评审经验,对2024年清单制定相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列入清单类型、工作进度安排以及主要指标说明进行解读。
一、2024年政策变化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2024年清单制定工作较2023年存在以下三方面变化:
(一)清单内容有所增加。主要是《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纳入新增清单内容。根据《公告》,此类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下: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重点软件支持领域有变化。一是更加重视人工智能软件,将人工智能软件领域单独列示,不再划分至新兴技术软件领域,新增“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软件、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通用及行业大模型”等人工智能软件细分领域。同时,将原有“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变更为“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的企业”。二是细化基础软件范围,明确操作系统含工业操作系统。三是增加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范围,新增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
(三)明确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事项。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二、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类型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
《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
《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4
《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5
《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6
《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清单制定工作整体进度安排
以北京市为例,2024年清单制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图 2024年清单制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四、常见问题及主要指标说明
(一)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是否仍需要申报?
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
(二)月平均的概念如何体现?
月平均为全年月平均,为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其中各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三)研究开发费用采用什么口径?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四)企业收入总额的统计口径包括哪些?
企业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主要指哪些服务?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主要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作 者
尹杰,咨询工程师(投资),长期关注研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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