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法中,可实施性(enablement)是一项确保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能够被有效传达给公众的要求。为了使所主张的发明具备可实施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必须能够根据专利披露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已知信息,无需过度实验(undue experimentation)即可制造或使用该发明。[1] 确定是否需要过度实验取决于Wands案例法中确立的几个因素,包括:(1) 所需实验的量;(2) 所提供指导或指示的量;(3) 是否存在可用实例;(4) 发明的性质;(5) 现有技术水平;(6)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相对技能;(7) 该领域的可预测性或不可预测性;以及 (8) 权利要求的范围。[2]
在专利审查中,基于可实施性要求的驳回在生物医药领域和新兴技术领域更为常见。这些领域通常涉及技术特征可行性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知识的不确定性。量子计算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其利用量子物理现象(如叠加和纠缠)来执行复杂的计算任务。近年来,多项针对量子计算专利权利要求的可实施性驳回被上诉至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这些案例为专利从业者在量子计算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避免和克服可实施性驳回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以及实践指导。
上诉决定
(1) 2023-000069号上诉案(2023年3月7日)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多功能量子节点设备。其中,权利要求 1 如下:
1. 一种多功能量子节点设备,包括:
一个超导量子存储纳米线,与所述半导体空位量子比特结构的自旋状态耦合;以及
一个超导量子比特逻辑电路,与所述超导量子存储纳米线和半导体空位量子比特结构耦合,其中,所述设备为一种混合设备,可用作计算或量子纠缠网络的接口。
关于“超导量子存储纳米线”这一术语,审查员称,虽然说明书可能教导如何制造和使用“通用纳米线”,但并未教导如何将其作为量子比特使用,因为“单一连续的纳米线不具有作为量子存储器所需的限制特性”。此外,审查员提供了为什么掺杂的超导纳米线区域“不能作为量子存储器”的引用和技术解释。PTAB同意了审查员的观点。与第一个术语的可实施性问题(所主张的范围只有某些有限的部分被认为是可实施的)不同,对于该术语,PTAB认为主张的发明的这一方面根本无法工作。
(2) 2023-002850号上诉案(2024年1月23日)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使用量子纠缠进行深度学习的方法。其中,权利要求 1 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由一个计算设备从多个外部深度学习模型中选择层;
由所述计算设备将所述多个外部深度学习模型中选择的层连接起来以形成核心深度学习模型;
由所述计算设备训练所述核心深度学习模型;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使用量子纠缠将所述核心深度学习模型中的层与所述多个外部深度学习模型中的层同步。
PTAB拒绝采纳申请人在上诉时的论点,并维持了审查员的驳回。PTAB解释说,即使所主张的发明允许不使用量子比特,“说明书中仍没有指出任何其它机制来使用量子纠缠在深度学习模型的层之间传递权重,作为同步这些层的过程的一部分”。因此,PTAB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认为说明书没有描述实施所主张的发明的任何实际手段,因此缺乏可实施性。
(3) 2023-003447号上诉案(2023年11月30日)
在这一上诉案件中,PTAB推翻了审查员对一项涉及操作量子计算设备以解决组合优化问题的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实施性驳回。其中,代表性的权利要求如下:
13. 一种操作量子计算设备的方法,包括:
对所述量子计算设备中的一组一个或多个量子位执行第一相位估计;
在第一相位估计之后,将所述一组一个或多个量子位从第一状态演化到第二状态;
在演化之后,对所述量子计算设备中的所述一组一个或多个量子位执行第二次相位估计;
根据误差标准评估所述第二相位估计的结果;并且
根据对所述第二相位估计结果的评估,确定所述一组一个或多个量子位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提供的组合优化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可接受的或是不可接受的。
PTAB推翻了审查员的驳回,指出相关先例[4]支持“法律并不期望专利申请披露申请日之后发明或开发的知识”这一主张,并且不能以之后的技术水平作为可实施性驳回的依据。PTAB区分了审查员提供的判例,[5] 认为它们不适用,因为它们涉及现有技术缺乏可实施性的问题,而非后来出现的技术。此外,PTAB指出,未来容错量子计算机是否会侵犯这些权利要求与可实施性问题无关。
讨论
了解量子计算最新趋势和发展方向的专利从业者可以为客户的专利申请增加显著的价值。通过披露所主张的发明对当前开发中的系统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应用场景的潜在适用性,从业者可以证明发明的相关性。当此类信息包含在说明书而非权利要求中时,它能为未来可能的侵权主张提供支持,而不会产生可实施性问题。
[1] 参见United States v. Telectronics, Inc., 857 F.2d 778, 785 (Fed. Cir. 1988),以及美国专利法35 U.S.C. § 112(a)的相关规定。
[2] 参见In re Wands, 858 F.2d 731, 737 (Fed. Cir. 1988)。
[3] 参见Trustees of Boston University v.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896 F.3d 1357 (Fed. Cir. 2018)(“为了具备可实施性,专利说明书必须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在无需过度实验的情况下制造和使用所主张的发明的全部范围。”)
[4] 参见U.S. Steel Corp. v. Phillips Petroleum Co., 865 F.2d 1247, 1250-51 (Fed. Cir. 1989); In re Hogan, 559 F.2d 595, 605-06 (CCPA 1977)。
[5] 参见Sitrick v. Dreamworks, LLC, 516 F.3d 993 (Fed. Cir. 2020); Trustees of Boston Univ. v.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896 F.3d 1357 (Fed. Ci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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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邱方舟 (Fred Qiu)
律师,硅谷
fqiu@sheppardmullin.com
邱律师擅长专利法的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建议,包括战略性专利组合开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有效性审查程序、美国审判和上诉法院的专利诉讼以及技术交易。邱律师的技术背景包括物理学和电气/计算机工程。通过与各种规模的高科技公司合作,他深入了解量子计算和通信、区块链和Web 3.0服务、人工智能、半导体设计和制造以及网络解决方案等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聂焰 (Alex Nie)
合伙人,硅谷
anie@sheppardmullin.com
聂博士的专业领域是全球知识产权(IP)保护战略和技术转让问题,包括专利申请和执行、知识产权评估和货币化、授权和技术转让。在从事法律职业之前,聂博士曾是美国强生制药的高级科学家。
罗文君 (Wenjun Luo)
律师,上海
wluo@sheppardmullin.com
罗律师是本所上海办公室知识产权业务组的律师。罗律师的主要业务是高新技术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技术许可、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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