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和税收抵免是大家都喜欢的,《两党基础设施法案》(BIL)就包含了很多这样的内容。最近美国能源部(DOE)发布了一项拟议的解释性规则指南(“能源部拟议规则”或“拟议规则),以指导谁将从这些补助金和税收抵免中受益。《两党基础设施法案》是对美国基础设施的历史性投资,其广度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然而,幸运的是,美国能源部提出的规则专注于电池。
本文将谈及 《两党基础设施法案》的一些方面,但重点仍关注美国能源部拟议规则及其对电池行业和电动汽车行业(EV)的影响。
《两党基础设施法案》和美国能源部规则
《两党基础设施法案》为美国能源部的“BIL第40207节电池材料加工、电池制造和回收补助金计划”提供了60亿美元的资金(简称“电池补助计划”)。
能源部拟议规则所调整的范围更窄,该规则解释了能源部将如何优先考虑电池补助计划的补助金,并通过对美国《国内税收法》的交叉引用解释了哪些实体可以获得税收抵免。重要的是,该规则还解释了使用来自“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材料的公司将如何被取消优先级,以及哪些外国实体将被视为 “受关注外国实体”。
《两党基础设施法案》的主要目标是投资美国电池供应链,并使美国向电动汽车过渡。为了进一步实现投资目标,电池补助计划主要关注“先进电池”,即用于电网和电动汽车的电池。
补助金和税收抵免
电池补助计划要求美国能源部优先考虑未使用来自“受关注外国实体”提供的电池材料的材料加工补助申请者和制造补助申请者。该计划还要求美国能源部优先考虑不会向“受关注外国实体”出口的回收补助申请者。此外,拟议规则交叉引用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允许电动汽车制造商在其电动汽车中使用不含来自“受关注外国实体”矿物的电池时获得税收抵免。
受关注外国实体
鉴于公司是否从“受关注外国实体”采购电池或材料可能涉及大量资金,美国能源部利用本解释性规则明确了“受关注外国实体”的定义。首先,法规中已明确“受关注外国实体”是指:任何被国务卿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的实体;任何被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SDN 名单)的实体;任何被检察官指控并定罪为参与间谍或武器出口等非法活动的实体。美国能源部长在确定某实体“从事有损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未经授权的行为”时,也可将其指定为“受关注外国实体”。在这些定义发布后,相较之下《两党基础设施法案》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相对宽松一些,但能源部提出的规则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何种实体会被视为 “受关注外国实体”。
美国能源部试图澄清的一点是,外国实体必须与任何“涵盖国家”有关,才能被视为 “受关注外国实体”。法律定义指出,“受关注外国实体”是指任何“由涵盖国家的政府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挥”的外国实体。“涵盖国家”被明确定义为中国、俄罗斯、朝鲜和伊朗,而其他方面定义并未如此明确。例如,该法规并未规定任何所有权门槛,即由这些国家“拥有”或“控制”意味着什么,而能源部的拟议规则填补了这些空白。
外国实体
美国能源部对该基本术语的定义是近年来对“外国实体”最宽泛的定义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它与美国商务部对某些半导体相关计划的定义相一致。美国能源部对“外国实体”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以及总部设在美国境外或在美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但更进一步的地方在于,美国能源部的定义涵盖了根据美国法组建而又被另一个外国实体所有、控制或指挥的实体。
外国政府
美国能源部对“外国政府”的定义结合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国政府”的定义和国防部《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NISPOM)对“外国利益”的定义。从借鉴CFIUS定义的角度来看,该定义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机构或部门。这部分定义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以及所有权可能不明确的实体。从借鉴NISPOM定义的角度来看,该定义包括占主导的或执政的政党,以及现任或前任外国高级政治人物及其直系亲属。这部分定义认识到了官员可能会离开政府公职或通过家庭成员掩盖其影响力。
受管辖
美国能源部对“受管辖”的定义包括:外国实体在涵盖国家成立、注册或设立总部,以及外国实体在涵盖国家参与电池供应链。这种参与可以从“关键矿物的开采、加工或回收”到“电池组件的制造或组装,或电池材料的加工”。这一定义既认识到了显而易见的管辖权问题,也考虑到了与电池行业相关的更细微的因素。当然,在某国注册成立或将总部设在该国的公司都将受到管辖。但同时,该规则也意识到,电池供应链的许多环节都发生在涵盖国家,在这些国家,无论一实体的法律结构如何,都可以对其施加影响和控制。
拥有、控制或受其指挥
最后,能源部在“拥有、控制或受其指挥”的定义中设定了 25%的门槛。这一比例类似于我们在《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ITAR)、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 )的《银行保密法》(BSA)私人银行法规以及美国商务部实施的《芯片法案》中看到的门槛。此外,美国能源部的定义还包括一个实体与另一个实体达成许可安排或其他协议,可视为控制权的授予。美国能源部认识到,定义的后半部分可能涵盖了比大多数合同实际情况更广泛的范围。为此,美国能源部创设了一个安全港,用于评估一个实体是否能够证明它保留了某些权利,以证明不存在“有效控制”。
结论
这些定义很明确,也很宽泛。这些定义旨在实现美国政府的政策目标,即减少美国在电池供应链方面对涵盖国家的依赖。鉴于美国能源部正在征求对“受控制”解释的意见,我们可能会看到该部分定义的一些变化,但这一定义可能仍将保持宽泛。此外,美国能源部还在考虑是否为实体提供自愿申请审查合同和许可安排的机会,这会为行业参与者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我们将继续关注最新进展和变化,并继续发布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
Reid Whitten(卫理德)
合伙人,伦敦
rwhitten@sheppardmullin.com
卫理德律师是盛智律师事务所伦敦办事处的管理合伙人,也是盛智律师事务所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团队的负责人。
Jordan Mallory
律师,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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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是本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政府业务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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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是盛智公司业务组、知识产权业务组以及反垄断业务组成员,张律师在中国的公司法、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经验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