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骗取债权人、债务人钱财,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
重庆警方近日成功破获一起以“解债”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5人。
经查,以刘某、王某、龚某、敖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9年7月以来,相继在重庆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权行普惠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解债”为幌子,每单按照解债金额的1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按1年、2年、3年的解债期限分别向客户收取50%、30%、20%的履约保证金。在“解债”过程中,上述相关公司和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和《权益转让合同》,宣传能向债权人提供房产、履约保函、黄金、商业承兑汇票等作为抵押保证,累计非法吸纳资金14亿余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专案组循线深挖,发现刘某等人从非法吸纳的资金中攫取巨额利益,用于个人挥霍、其他项目投资返利、房地产投资等。刘某等人向投资人承诺的所谓高收益,是用后面参与者的本金支付前面参与者的本息,经营模式具有“借新还旧”特征,其资金实力无力支撑承诺的高额收益。
各类“解债机构”也曾企图以“解债”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被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类“解债机构”未曾获得过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所谓的“解债服务”既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采取实质性的解债措施,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链,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其主要特点可概括如下:
一是“画饼”,宣称可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在收取债权人的咨询服务费、债务人的履约保证金后,通过现金分期、以物抵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清收、债务代偿。二是“利诱”,谎称缴纳债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债权本金甚至还可获得利息,或者获得对应价值的实物;三是“造势”,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甚至仿冒金融机构设立线上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线下实体经营网点,以误导公众、快速扩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保持警惕,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有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要轻信解债类公司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举报。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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