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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工商总局: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网信中国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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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1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1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意见》对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


根据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工商总局表示

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将会有针对性,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最终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


工商总局在《意见》中明确,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的网络商品抽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对于公众关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则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抽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工商总局表示

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对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商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工商部门将依据抽检结果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网信网综合)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全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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