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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反洗钱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中国国际期货福建分公司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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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五刘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江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

案例五

刘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江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缅甸孟波、柬埔寨马德旺及金边、菲律宾马尼拉、湖南省汨罗市等地出资租赁场所、招募人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团伙下设团队长、组长、业务员等层级,并有专门后勤安保人员,诈骗分期进行,每期约为2个月。现已查明,该犯罪团伙9名团队长先后组织212人参与诈骗,每名团队长组织诈骗1至6期不等。其中,刘某某、张某某等9人为团队长,负责对团队成员分组、任命组长,安排具体工作、统计业绩并分配犯罪所得,对接后勤保障等,按照团队诈骗金额1%提成,涉及被害人3800余名,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亿余元。文某某、钟某某等13人为组长,负责提供话术,管理、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按照本组诈骗金额2%提成;李某某、王某某等192人为业务员,负责在微信交流群、直播间等平台讲解股票、虚拟币等知识,诱导被害人至虚假的MT4、中原证券等平台投资股票、虚拟币等,并采取控制平台涨幅给予小额提现的方式不断诱骗被害人投资以骗取钱财,按照本组诈骗金额1%至10%提成;邢某某、梁某某等后勤安保人员7人,负责维护诈骗场所秩序、接送业务员、保障食宿、采买家具、电脑、电话卡,维护网络和电脑等。

【诉讼过程】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巴南区分局陆续以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罪名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某、张某某等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巴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团队长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十八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组长文某某、钟某某等人八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余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业务员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后勤安保人员邢某某、梁某某等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至二万八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机关协同配合,查明在逃的江某某系犯罪团伙“金主”,及江某某采取购买虚拟币、黄金、他人代持股份、基金等方式将诈骗资金“合法化”的事实,遂依法及时冻结、追缴涉诈资金、扣押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35亿余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准确惩治在境外电诈窝点从事服务工作的犯罪分子。随着境外电诈犯罪集团逐渐规模化、公司化、园区化,参与实施诈骗人员不断增多,在诈骗窝点中从事秩序管理、技术保障、生活服务等人员也随之增多,为犯罪集团日常运转、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重要支撑,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从事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要准确甄别、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中提供餐饮住宿、保安物业、技术保障等服务的人员,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生活服务、技术保障,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秩序维护、诈骗实施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对进入诈骗犯罪窝点时间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厨师、保洁等一般工作人员,未获取明显高于其所从事劳务活动的正常报酬,其行为对实施诈骗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六

王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王某、谢某、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在国内共谋,商定合伙在缅北组建电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5月12日,闵某甲指使闵某丙、闵某丁纠集苏某等7人从湖北省武汉市飞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联系“蛇头”偷渡至缅甸勐拉市,在东方侧楼组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荐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至“益群国际”虚假平台炒期货,通过老师号、助理号、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共同诱骗被害人在该虚假平台投资,恶意造成被害人在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持续亏损,最后关闭平台骗取被害人在平台账户内的剩余资金。截至2019年7月下旬,共骗取我国境内18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1020余万元。其中,王某、闵某甲系幕后组织者、出资者,负责招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织境内外人员对接实施诈骗活动;谢某、闵某乙在国内成立引流公司,由胡某协助共同寻找股民并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闵某丙作为后勤主管,负责窝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闵某丁作为技术主管,负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保障等事宜;另有苏某等7人系业务员,负责实施具体诈骗活动。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公安机关以闵某甲、闵某丙等10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追加认定7笔诈骗事实,追加认定诈骗数额人民币50余万元,全案犯罪数额追加认定至人民币1020余万元,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闵某甲等10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谢某、闵某乙3名诈骗集团幕后“金主”涉嫌犯罪,遂决定追加逮捕。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幕后“金主”、骨干成员等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闵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后勤主管闵某丙、诈骗窝点技术主管闵某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境内引流人员组织者谢某、闵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内协助引流人员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苏某等其他7名人员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深挖彻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追捕追诉幕后“金主”和实际控制人,确保打深打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链条长、层级多,办案人员应注意深挖彻查犯罪,确保打深打透,依法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犯罪模式、人员情况和地位作用等,充分挖掘上下游犯罪线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特别是遗漏隐藏幕后的“金主”或实际控制人员的,应当及时追捕追诉,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七

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至2021年4月,“陈峰”(另案处理)在缅甸掸邦北部果敢自治区(下称果敢)老街“酒房”等地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以直营和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伙,招揽人员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招联金融”等虚假App,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缴纳“会员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中国境内被害人财物。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先后偷渡至果敢。其中,张某某、黄某某及宁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天门市共谋,由张某某先行垫付偷渡费用并联系偷越国(边)境中介,三人在中介安排下共同乘车至云南省保山市并于2020年11月26日登记入住保山市某酒店。后在中介安排下,张某某带领黄某某、宁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偷渡至果敢,陆续加入“酒房”诈骗窝点。其中张某某担任业务组长,负责具体实施诈骗并协助管理组内业务员,黄某某、段某某等5人分别担任业务员、虚假App后台管理员,通过网络实施诈骗。

经查,上述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30日。其中,张某某、黄某某超过130日,段某某、凡某甲、苏某某超过90日,凡某乙超过60日。

【诉讼过程】

2021年1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以段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等3人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高薪旗号招募大量人员从事拨打电话、聊天引流等工作,吸引人员前往“淘金”,实则实施诈骗活动。部分境内人员明知境外电诈窝点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仍贪图“高薪”前往,且为赴境外诈骗窝点、逃避边境检查,采取边境偷渡或虚构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方式偷渡出境,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严惩,斩断为电诈集团输送电诈人员通道。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4年07月26日,《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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