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采取更为严格的方式加强保护。相较一般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对适用问题、儿童年龄划分、监护人同意、权利保护、企业义务、执法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专门规定,要求企业在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时相较非儿童个人信息承担更多的义务。
二是对儿童的年龄进行了划分。《规定》将儿童界定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参考了国内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域外的经验做法,结合了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与现有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保持了一致,较好的平衡了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
三是强化对儿童及监护人的赋权保护。《规定》在上位法《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强化了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广泛共识的信息权利,如获知信息权(第十条)、更正权(第十九条)、删除权(第二十条)等,加大了对儿童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四是使企业义务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规定》在透明性要求(第八条、第九条)、企业安全义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泄露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便于企业遵守执行。此外《规定》对无法识别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排除适用(第二十八条),更加宽严相济立足产业发展实际。
五是有效夯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在执法主体方面,《规定》明确由网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其他《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如电信、公安等在职责范围内也可进行执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