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如何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如果没有留存好证据,怎么办?一起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案例2: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中国网信网综合
来源:人民日报 经济日报 光明网等
审核:郭子涵
编辑:赵 娟
校对:王宇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