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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美国外贸法“公平贸易”标准与GATT/WTO体制之关系(二)

【公平贸易】论美国外贸法“公平贸易”标准与GATT/WTO体制之关系(二) Roadlink GLB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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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GATT/WTO体制的产生、制度变迁均与美国贸易法有密切的渊源关系,早期该体制秉承了美国以互惠为基础的


摘要:GATT/WTO体制的产生、制度变迁均与美国贸易法有密切的渊源关系,早期该体制秉承了美国以互惠为基础的贸易自由的价值观。六、七十年代以来,非互惠公平观由于联合国的推动而由GATT体制初步确认,而同时,美国贸易法也形成了单边主义的“公平贸易”价值标准。乌拉圭回合后,WTO在总体价值取向上承继了GATT传统,但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价值观在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扩张明显,非互惠的公平价值观则有被侵蚀和淡化的趋势。在全球化中如何把握这个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贸易法公平贸易


三、美国贸易法“公平贸易”标准与WTO价值观的演变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提出后,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曾作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流价值观而影响巨大,并深刻地影响到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建立。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GATT从一开始所建立的制度就以互惠(reciprocity)作为其价值取向,这与该组织所依据的自由贸易思想是分不开的。但自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由比较优势推衍出来、被西方经济学家奉为圭臬的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价值,由于凯恩斯经济学的革命在思想界失去垄断的地位。虽然自由主义的思潮在西方的发展不绝如缕,学界代有才人出,但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对自由的理解、赋予自由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将其作为理论依据应用于国家的经济法律政策时,其表现形式更是殊相迥异,无论是政府、还是影响政府制定政策的主流思潮也在不断地对其做出理论上的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经历了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资本主义到逐步加强国家干预乃至于国家垄断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与之相适应,其法律体制也有一个从早期的崇尚私法自治的民商法传统到现当代国家加强经济立法规制的转变,这种趋势在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贸易金融法制中表现得很明显。


考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谓的贸易制度中的自由,在国家干预的总体背景下,从二战以来至今的几十年间,一直在变化,早已与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历史背景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能够增加交易各方财富的自由含义相距甚远。这一点连美国的学者也承认,如曾在1983年至1987年担任过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国际贸易顾问的桑托斯(LeonardE.Santos)就坦言:“美国自二战以后的所形成的自由贸易标准在随后的三十年作了修正,就因为美国把不断增长的贸易赤字归因于美国的贸易伙伴国向美国出口商的市场开放度不如美国市场对外进口的开放度,因而,美国自二战后推行的所谓贸易自由化(tradeliberalization)政策演变为自由但须公平的贸易”,而所谓的公平,则意味着“外国市场对美国产品和服务的更大的市场准入、对知识产权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市场机会的对等互惠”。在西方学术界源远流长的自由,一旦与现实的国家利益相结合,就在某种程度上沦落为一种讨价还价的政治工具。


从美国外贸立法所谓的“公平贸易”标准的推出,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其价值取向。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公平的基础是互惠,这个标准在相当时期成为GATT体制各回合谈判、以及英美各国国内制定竞争立法的主流价值标准,GATT的早期实践秉承了美国的这种价值观,是当时美国支持GATT体制的重要原因。但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开始形成,由于GATT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其不歧视原则的例外19,美国担心受到欧共体所构建的欧洲共同市场的排斥,国会通过了《1962年贸易拓展法》,其中的252节规定,当外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歧视时,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者其他进口限制。虽然制订该法的主要动机是应对欧洲一体化20,但美国贸易法从此开始了“公平贸易”标准的立法,《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更强化了这种倾向,该节加大了对总统的授权,并且开始向背离国际规则的单边主义方向发展21。本世纪80年初发生了第二次石油危机,造成全世界经济衰退,美国患上了“巨人综合症”,表现为经济的滞涨、市场的萎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其实质是国内本身生产力与生产矛盾关系使然,但美国法律界不这样认为,主流思潮将其归因于外国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于是“公平贸易”标准在美国法律界更为流行,在立法界占了上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再次显示出它深刻的洞察力——继《1979年贸易协定法》后,美国国会相继通过《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由《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而得名的“301条款”经过几次的修订,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被强化为“一般301”、“特别301”与“超级301”三部分,成为体现美国贸易法中“公平贸易”价值标准并用于对外报复的核心条款。


美国贸易立法虽烦琐复杂,但立法价值取向则是共同的,这就是美国实用主义的贸易政策,实用主义是美国的本土哲学,用之于对外经贸关系,便是自二战以来美国在其他对外关系中同样所奉行的“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单边主义标准。美国学者亦承认,美国的自由贸易政策“其本质是通过或谈判或威胁、用尽其所能的手段减少外国市场针对美国出口贸易的壁垒,同时美国市场亦维持对外进口的相对开放”。至于其贸易法中“不公正”与“不合理”标准的法理内涵是什么,美国法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又令人信服的定义,一切取决于这些行为是否对美国的商业利益构成了损害。


近年以来,一些美国学者为解决世贸组织在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而遇到的体制障碍,试图用西方宪政理念来重塑世贸组织。美国学者麦克金尼斯(JohnO.McGinnis)与莫瑟西安(MarkL.Movsesian)曾在《哈佛法学评论》撰文,将WTO体制与西方宪政制度比拟,认为强化WTO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自由与民主机制,可以遏制某些国内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靠院外游说(lobbying)和其他政策形成渠道利用和操纵WTO的可能性,使WTO在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使成员国的国内政治民主化。该文在西方学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在认识方法上有两个明显缺陷:其一是迷信所谓的制度设计,过于强调制度设计对国家上层建筑的单向影响,这种理论上的预设,将其放在全球背景下,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其结果必然是作为制度的设计者与主导者的发达国家与作为制度遵守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固有矛盾无法消弭,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恶化;其二,该文作者迷信西方价值观,依据西方民主制度及其宪政价值理念来分析WTO体制,忽略了WTO作为国际条约中隐含有的国家意志性质,实质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固然如该文指出,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可以调和、遏止甚至解决其国内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冲突——却无法据此得出结论,将建立在西方价值之上的宪政模式推行至政治经济体制完全不同于美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一点,甚至包括西方国家一些有良知的学者都认识到了,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就曾提出批评,认为美国所推行的全球化,不仅仅着眼于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与经济的变化,归根结底其实质在于推行“全球民主和人权新伦理”,是一种世界强权政策,西方国家和跨国组织打着保护人权和自由贸易的旗号对他国事务进行干预,随着经济和伦理全球化新话语的延伸,民族国家主权权利正失去内涵而受制于所谓的全球责任。贝克认为,全球化因此有可能演变成没有东方国家的“全球西方”。


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脱离了传统双边最惠国待遇的藩篱,体现了世贸组织的一种制度创新,但在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仍然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之上,与美国法中的“公平贸易”标准有共同的价值渊源。在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成员国有搭便车(freerider)的便利,可不经双边的谈判自动享有该组织历次关税减让与非关税壁垒削减谈判成果,但从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几十年的运作情况来看,其多边之含义仍停留于该体制参与国众多、在于其最惠国待遇机制在谈判、规制适用方面所具有的扩展性功能这一方面,还远没有达到价值的多元共存这一层。普惠制的产生与实践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倡导下,经过东京回合的授权,GATT体制承认了普惠制,使非互惠的价值观得到初步的确认,但认识普惠制的地位有几点应引起注意:其一,它是在联合国推动下才促成的;其二,普惠制只是作为最惠国制度的一种例外,并经过东京回合的授权才正式算数;其三,普惠制的实施采用“自行确定原则”,受惠国家由给惠国自主决定,是一种单边承诺,并不是一个经谈判的协议,并且各普惠制给惠方案在实施期限上存在“毕业”机制;其四,从普惠制的实践来看,列入受惠清单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范围是很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大宗出口产品,往往得不到优惠。由于普惠制在内容、实施方式等方面发达国家均处于主导地位,其价值对发展中国家意义是很有限的。如果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考察,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交换,如果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西方国家,固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历史的经验分析现状,由互惠而建立的“公平贸易”,如果作为一种法律标准,其现实基础是很薄弱的,极易受到国际政治、甚至是某些强势国家国内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影响,容易沦为某些国家干预他国经济事务的口实。


四、考察美国外贸法与WTO关系的意义

GATT/WTO的产生从一开始就带有国家的政治经济价值取向,其后的发展又是动态演变着的。伴随着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对其经济的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regulation,deregulation,reregulation)的国内法律与政策循环,WTO规则本身也在不断地被调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包含了中国对国内经济法律体制作出主动调整以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一面,同时还应看到世贸组织经济规则也有一个朝我国的经济价值取向靠拢的一面。我国复关与入世谈判漫长而又艰难,其中西方国家提出的种种苛刻条件是阻挠我国进入该组织的重要原因,如果仅仅将其归因于外国谈判对手对我国国情不了解,则是一种皮相之谈,表象背后其实质是各国的经济、甚至政治利益使然,有更深厚的西方国家政治与法律价值观为基础。从研究角度看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典论述早就为这类现象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价值分析方法作为其运用之一,有助于我们在分析世贸组织性质时,把握基本的出发点。


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与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尤其是公平观迥然不同,而在GATT/WTO复杂的价值源流中,其核心价值一直围绕着“自由——公平”向度演化,如果用矛盾分析法来分析,这是该体制诸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从这个向度考察不但能够统摄国际贸易领域各项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同时也寓含了该体制与国际经济秩序互动过程中的价值演进特点。体制变革的背后动因是各国政治经济利益使然,而其表征为主流价值观的盛衰消长,同时,后者的变化也折射出现有体制中的嬗变因素,是影响新体制生成的重要促发力量。这个互动过程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建对GATT的直接影响,如六、七十年代联合国组织所确立起来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等国际经济法原则对GATT体制的重大影响,使西方国家面临着非互惠法律价值观的挑战,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GATT承认了普惠制(GSP)的合法地位;其次是随着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GATT/WTO体制调整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乌拉圭回合中的三项新议题谈判成果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价值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进一步扩张,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达成,都明显地表明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占有优势,谈判结果朝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演化。35矛盾的这两个方面将是WTO发展中的主线。


GATT在二战后对于强化国际贸易秩序、削减国际贸易壁垒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早期的GATT因应西方国家建立战后经济秩序的需要,虽然标榜自由,实则体现了西方国家单极化的价值标准。乌拉圭回合后,WTO作为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的作用得到了强化,但同时存在诸多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问题,世贸组织在推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方价值对它的侵蚀始终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其价值主张弱化的不利趋势,主要表现为关贸总协定所确定的非互惠原则在世贸组织中的倒退与淡化,尤其是在补贴、保障措施、服务贸易规则方面。能令发展中国家乐观的一面是,世贸组织的表决机制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的加权表决制,这为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决策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在以西方价值为内核的国际经济秩序正日益显示出其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的背景下,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改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就必须发展自身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应该秉承联合国六、七十年代以来业已形成的非互惠价值观,是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伸与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公平观“不能只从商业意义上理解,而应视为与主权、独立、经济自决和促进国际合作等原则密切相关”,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树立非互惠的公平价值观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中国之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这个组织,其意义就超越了贸易问题本身。


作者:钟付和,孟祥秀,华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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