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几年,我国都市圈、城市群建设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对都市圈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相继出台各项政策,引导基础建设投资、关键技术研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也推动“四网融合”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域(郊)铁路在都市圈中的巨大价值。
南京都市圈已从规划走向建设,京津冀地区正在加快走向协同一体,成渝正在构建西部地区的双城经济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继续发挥着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引领作用,还有更多的城市群都在规划或建设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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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基础〔2017〕1173号 2017年6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局:
市域(郊)铁路是城市中心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的通勤化、快速度、大运量的轨 道交通系统,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市域(郊)铁路发展, 对扩大交通有效供给,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建 设,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市域(郊)铁路发展滞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短板,在发 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 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 念,着力推进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要求,总结 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示范项目为抓手,强化规划衔接,推进既有铁路 挖潜扩能改造,视需要有序规划新线,着力扩大市域(郊)铁路公交化运营服务的有效供给,鼓励发展多 层次、多模式、多制式的轨道交通系统,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地适应都市圈和城市群发展新要求。
改革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创新引领,加大改革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破解体制机制阻碍。着重在发 展理念、建设方式、运管模式、合作机制、投融资体制、标准体系、发展政策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实施新举措、取得新突破。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盘活存量资产,做好市域(郊)铁路整体布局规划,符合 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着力加强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项目实施,使既有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增量供给得到有效增加。
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建立公平、公正、开放的发展环境,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强化政策支持 保障,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发挥各方优势,推进项目共建、线路和站场等资源共享,使企业有回报、群众有获得感。
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在重点城市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实施市域(郊)铁路发展示范工程,明确示范工 程内容,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以期形成可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发展模式。
(三)发展目标。至2020年,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超大、特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市域(郊)铁路骨干线路基本形成,构建核心区至周边主要区域的1小时通勤圈;其余城市群和城镇化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启动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
(四)科学编制规划。拟发展市域(郊)铁路的城市,城市政府应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市域运输需 求、路网布局、规划衔接等问题,单独编制市域(郊)铁路发展规划或统筹纳入相关规划。规划范围原则 上应为城市所辖市域,可统筹市域周边具有一体化倾向、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区域。利用或改造既有线路 的,应充分征求铁路企业意见。确需规划新建线路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铁路网规划、综合交 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充分考虑综合开发需求,形成布局合理的规划方案。通过规划的编制,摸清有效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明确建设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建设。
(五)健全审核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域(郊)铁路发展的规划项目管理机制。利用既有铁路发展 市域(郊)铁路的规划由省级政府会同铁路总公司统筹研究确定,改扩建项目审批按照现行规定实施;新 建市域(郊)铁路的规划应按照项目功能定位、标准制式等纳入相关线网及建设规划,并在规划方案、建 设规模、标准制式等方面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按现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市域(郊)铁路新建 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相关部门。
(六)优先利用既有资源。城市政府会同铁路企业,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优 先考虑利用既有资源开行市域列车。要加强既有资源合理利用可行性分析论证,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铁路 现代物流转型发展需要等,深化城市内部相关铁路运输能力利用研究,鼓励具备条件城市的内部铁路部分 功能合理外迁,释放线路运输能力。通过既有铁路补强、局部线路改扩建、站房站台改造等方式,扩大铁路服务城市交通的供给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研究开行市域(郊)列车。
(七)有序推进新建线路。在充分利用既有铁路的基础上,有序新建部分线路,优化完善市域(郊) 铁路网络。要根据市域(郊)铁路的需求特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合理把握其功能定位,因地制宜 选择标准制式、建设方案和运营模式。线路要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旅游景点并设站,车站按照功 能适应、设施简易、安全便捷的原则尽量设置于城镇中心,增强交通引导和提高客流聚集。设计速度宜为100~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因地制宜确定敷设方式,优先采用地面或高架,集约利用通道资源和节省工程投资。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技术方案比选,增强方案的可实施性。
(八)加强各种方式衔接。统筹多层次轨道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科学把握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 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线路的合理分工,加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及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系统的高效 衔接,提高城市交通组合效率。按照零距离换乘和一体化运营要求,实现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方面的资源 共享、互联互通。优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线路和运营时间,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步行和自行车服务设施,做好公共交通接驳。
(九)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市域(郊)铁路原则上应采用公交化运营模式。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 (郊)列车的,铁路企业要加强运输组织协调、优化客运组织,采取增加既有列车停站、增加在重要客流 集散地的停站频率、在通勤高峰时段开行通勤列车等措施,提供符合群众出行规律和客流特征、更加便民 惠民利民的市域(郊)铁路运输服务。新建市域(郊)铁路线路要严格落实城市公交化服务的各项要求, 为群众切实提供全程安全、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要依托“互联网+市域(郊)铁路”,提升新建和既有线路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实现信息实时在线共享。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运营服务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十)鼓励多种运管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模式。政府与铁路 企业之间要创新合作方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主动性。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拓宽机构选择空间,支持铁路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具有相 关经验的运营主体参与市域(郊)铁路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项目探索网运分离等模式,通过 租用线路和设备提供服务。对线路使用、车站服务、委托运输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十一)完善运营补偿机制。城市政府要将市域(郊)铁路运营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充分体现公 共服务属性,综合考虑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完善票价政 策,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不同旅客承受能力和消费需求特点,根据服务质量、运 输距离等差异,形成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对市域(郊)铁路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等造成的政策性 亏损和铁路企业在技术改造、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投入,各城市在加强成本规制的基础上,可给予相应补 贴补偿。初期可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域(郊)铁路顺利开行,后期要根据综合开发收益给予适当运营补贴支持,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可持续运营。
(十二)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投入、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相互支持的多层次、多元化投融 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加大对市域(郊)铁路的支持力度。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 资本全面参与市域(郊)铁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市域(郊)铁路具备稳定现 金流的优势,拓展资金来源,探索吸引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市域(郊)铁路发展。积极支 持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研发适合市域(郊)铁路特点的金融产品,采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
(十三)发挥综合开发效能。树立TOD开发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 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的相关政策,发挥市域(郊)铁路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撑服务作用, 集约利用资源,拓展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托市域(郊)铁路通道推进城市新区 和外围城镇组团建设,引导人口布局,不断优化城市空间。支持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 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市域(郊)铁路相关企业通过物 业开发、物业租赁和管理、车站和车辆商业开发等形式,构建综合开发溢价回收机制,支持市域(郊)铁路发展。
(十四)完善发展制度体系。完善市域(郊)铁路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机 制,确保市域(郊)铁路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全可靠。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铁路列车 的,铁路企业应商地方政府研究出台运营方案和相关措施,强化企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与地方 政府各方权责,确保群众全程安全便捷出行。新建市域(郊)铁路的,铁路企业要规范和简化新建线路与 既有铁路的接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 率,加快规划和项目审批;城市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新建市域(郊)铁路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十五)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多种制式,支持技术创新,推进新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鼓励支持 地方和企业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域(郊)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中国制 造2025”,进一步推进市域(郊)铁路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加大列车研发力度,在现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基础上,突破关键零部件及绿色智能化集成技术,完善市域(郊)铁路列车谱系,建立整装的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域(郊)铁路装备产业链。
(十六)选择重点推进项目。近期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并适时拓展示范项目范围,在示范内容、实施 方案、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差别化探索。城市政府有关部门、铁路企业和社会资本要在铁路资源评估、配套设施改造、合作模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七)加强实施过程监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各方积极性,共同努力推进市域(郊)铁路 发展。创新方式,实现对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有效监管,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加强跟 踪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和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办 理,不得利用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单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和稽察,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创新市域(郊)铁路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全面放开市场准入,培育多元投资主体,支持城市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体化投资主体,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建设,研究以线路经过辖区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市域(郊)铁路建设等政策。探索吸引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投资,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创新适合市域(郊)铁路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四)完善运营补贴机制。坚持市域(郊)铁路运营公共交通服务属性,相关城市要指导运营企业结合运输距离、乘客支付能力等,合理确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服务质量、供需状况、财政能力、减免票价等因素,在加强成本规制、收入清算等基础上,城市政府应对运输线路作出规范性、制度性补贴安排。初期可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域(郊)铁路顺利开行,后期根据综合开发收益适当补贴运营,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可持续运营。
(十五)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加大市域(郊)铁路沿线和站点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强度,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和实施方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约用地的技术和模式,打造站城融合综合体。强化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开发合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落实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有效盘活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可开发铁路土地资产。创新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市域(郊)铁路相关企业通过物业开发、物业租赁和管理、车站和车辆商业开发等形式,构建综合开发溢价回收机制,支持市域(郊)铁路发展。
(十六)加强铁路与地方协商合作。铁路企业应优化调整路网和枢纽功能分布,公开线路使用、车站服务等市场化服务收费标准、清算规则,进一步规范接轨等手续办理,明确具体办结时限。市域(郊)铁路运营企业要与城市政府积极协商,制定针对性的运营方案,强化企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企业与政府权责。
(十七)健全技术标准和装备体系。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快制定市域(郊)铁路用地控制指标,完善市域(郊)铁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地方、企业推进相关领域技术与管理创新,加大机车装备、控制系统等自主研发力度和国产化应用,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完善市域(郊)铁路列车谱系,建立自主可控的技术装备体系,提高系统装备和技术标准的通用性,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加强市域(郊)铁路人才培养,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队伍。
(十八)强化政府支持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地方科学编制规划,在用地、环评、安全监管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适时推出一批重点支持的项目。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要件办理、项目报批等工作。城市政府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市域(郊)铁路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十九)完善协调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要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及时总结评估市域(郊)铁路发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城市政府要全面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常态化分析机制,定期发布市域(郊)铁路发展分析报告,引导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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