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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英国呼吁G7推动如期达成经济数字化税收全球解决方案

专栏 |  英国呼吁G7推动如期达成经济数字化税收全球解决方案 华政税务国际部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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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英国呼吁G7在G20最后期限前,就税收问题达成多边解决方案。肯尼亚、波兰、巴拉圭、泰国、马来西亚发布数字税收相关规定或指南。


本期导读:

英国呼吁G7在G20最后期限前,就税收问题达成多边解决方案。肯尼亚、波兰、巴拉圭、泰国、马来西亚发布数字税收相关规定或指南。


“经济数字化税收”专栏

- 第4期(202102)-



专栏说明

近年来,全球经济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价值创造地等国际税收征税原则的适用面临重大挑战。在各国财政普遍承压的情况下,全球协同更新国际税收分配规则、根本性解决BEPS剩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行动。


OECD/G2O包容性框架协调制定双支柱方案的进度,虽受新冠疫情流行、各国间政治与技术分歧等因素影响已经放缓,但仍在积极推进中并有望于2021年达成一致。


鉴于新规则即将对全球政治经济和跨国企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深远影响,各国单边征税措施持续蔓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与华政税务国际部特联合设立“经济数字化税收”专栏,为读者提供全球范围内相关税收规则与征管的最新资料,便于大家及时掌握情况和研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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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将“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作为七国财长会议的关键优先议题

UK Noted Solution to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s a Key Priority During G7 Finance Ministers Meeting



2021年2月12日,在七国集团财长会议上,英国财政大臣Rishi Sunak提出了他未来一年的优先工作事项,包括保护就业和支持全球经济复苏,致力于在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达成全球解决方案,并为世界上最脆弱的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


会议提出,在解决国际间的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工作上取得进展是一个关键优先事项,英国强调其对于这一问题的承诺,并呼吁七国集团共同努力,尽量在G20商定的最后期限——2021年年中之前,就税收问题达成持久的多边解决方案。财政大臣指出,为达到这一目标,七国集团、G20和OECD需要开展建设性的联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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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发布针对数字身份的征管草案

The UK Government Published Draft Rules for Governing Digital Identities


2021年2月11日,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发布《英国数字身份和属性信任框架》(UK Digital Identity and Attributes Trust Framework),旨在通过提升民众对数字身份验证的信任度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必将改变许多交易的现有模式,通过数字化人机验证的方式,人们将不再需要多次向银行、房地产经纪人等第三方机构证明其身份。但目前民众对数字身份验证的信任度普遍需要提升,为此,《英国数字身份和属性信任框架》列明了对数字身份的监管应遵循的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制定数据管理政策,对如何创建、获取、公开、保护和删除数据做出说明;

2. 遵循行业标准及信息安全及加密的最佳做法;

3. 告诉用户是否对其数字身份进行了任何更改(例如,其地址的更新);

4. 详细介绍账户恢复流程,并在系统探测出账户盗用风险时向用户发送提醒;

5. 指导民众如何选择安全的数字身份验证服务供应商。

该草案目前尚处于审核阶段,一经通过将被纳入英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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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发布《数字服务税手册》

Kenya Released Digital Service Tax Brochure



2021年1月21日,肯尼亚税务局(Kenya Revenue Authority,KRA)在其网站发布《数字服务税手册》(Digital Service Tax Brochure),对数字服务税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具体内容如下:

1. 数字服务税是对在肯尼亚通过数字市场提供服务所获得或应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 数字市场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能够直接互动的平台;

3. 数字服务税根据《2020年财政法》相关规定设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 数字服务税的税率为不含增值税的总交易额的1.5%;

5. 数字服务税按月缴纳,在肯尼亚经营的数字服务提供商应在提供数字服务的次月20日之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6. 以下居民及非居民应缴纳数字服务税:①数字服务提供商;②数字市场提供商;③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或在肯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数字市场提供商指定的税务代表;

7. 对于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数字服务税可预缴,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预缴的数字服务税可以抵减年度应缴税款总额;

8. 对于在肯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数字服务税是最终税;

9. 数字服务税不适用于已被征收预提税的收入;

10. 如果数字服务提供商向位于肯尼亚的用户提供或协助提供服务,则应缴纳数字服务税;

11.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确定用户位于肯尼亚:

(1)用户使用肯尼亚境内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数字服务费用;

(2)用户通过位于肯尼亚的终端(电脑、平板电脑或手机)访问数字服务界面;

(3)用户使用在肯尼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分配给肯尼亚的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获得数字服务;

(4)用户在肯尼亚有商业地址、住宅地址或账单地址;

12. 数字服务税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

(1)可下载的数字内容,包括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电子书和电影;

(2)过顶服务(over-the-top services),包括流媒体电视节目、电影、音乐、播客和任何形式的数字内容;

(3)收集肯尼亚用户在数字市场的活动数据并以出售、特许或其他任何形式获利;

(4)提供数字市场;

(5)基于订阅的媒体,包括新闻、杂志和期刊;

(6)电子数据管理,包括网站托管、在线数据存储、文件共享和云存储服务;

(7)电子订票或电子票务服务,包括在线销售门票;

(8)提供搜索引擎,包括提供定制的搜索引擎服务;

(9)通过预先录制的媒体或在线学习(包括在线课程和培训)课程进行在线远程培训; 

(10)通过数字市场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

13. 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肯尼亚提供数字服务,可以通过iTax网站在简化税务登记框架(simplified tax registration framework)下进行登记;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选择不通过简化注册框架注册,则应指定一名税务代表,由该税务代表负责提交申报表和税款缴纳;

14. 税款应以肯尼亚本国货币(肯尼亚先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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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发布关于数字广告和传统广告的税法草案

Poland Announced Draft Law for Advertising Tax for Digital and Conventional Advertising


2021年2月2日,波兰财政部发布了一项对数字(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广告征收新的广告税的草案。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新的广告税旨在提高国家卫生基金、国家古迹保护基金和新成立的在媒体领域支持文化和国家遗产的相关基金的收入。


数字广告税由在波兰提供数字广告的服务商承担。年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服务商和在波兰提供数字广告的收入超过500万欧元的跨国集团公司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数字广告税的税率是5%,纳税人需在次年2月25日前缴纳相应税款。


传统广告税将由媒体服务提供商、广播公司、连锁电影院运营商、在外部媒介(如广告牌)上投放广告的实体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出版商承担。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在电视、广播、电影院放映广告和在外部媒介上投放广告的收入超过100万波兰兹罗提(PLN),或者报刊广告收入超过1,500万PLN的广告服务商。传统广告税的税率取决于广告形式和产品类型。比如对于报刊广告,收入在3,000万PLN以内税率为2%,超过限额的部分税率为6%;包括医药产品、膳食补充剂、医疗器械和甜味剂饮料等在内的部分产品,将适用4%和12%的税率;还有一些特定产品也会适用10%和15%的更高税率;其他传统广告的税率为:收入在5,000万PLN以内适用7.5%税率,超过限额部分适用10%税率。税款征收期限为半年,上半年的税款缴纳时间预计在7月25日前,下半年在次年1月25日前。


据估计,到2022年,新广告税的收入可能达到约8亿PLN。该法案预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目前波兰政府已开放关于该法案的公众咨询和意见征集。


5


巴拉圭出台数字服务相关增值税和非居民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

Paraguay Introduced New Rules for VAT and Non-Resident Income Tax Withholding Related to Digital Services


2020年12月28日,巴拉圭税务局(Subsecretaría de Estado de Tributación,SET)发布第76号决议,规定了非居民所得税的预扣以及从外国供应商获取数字服务时增值税的征收。


决议规定,非居民供应商提供以下数字服务需缴纳非居民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1. 通过数字手段发布多媒体内容(如游戏、电影、音乐、视频等);

2. 数据的处理和存储;

3. 软件或应用程序的提供、开发或更新;

4.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5. 营销和广告;

6. 赌博、博彩游戏及类似的业务;

7. 在线教育服务。


非居民所得税必须从支付给非居民供应商的数字服务价格中按4.5%的比例扣缴。该缴机制不适用于在巴拉圭提供运输中介服务以及为后续商业化而获得的数字服务。


数字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税基为所提供数字服务的价格。数字服务的接受方在评估其月度纳税义务时,可将此金额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提供数字服务和支付数字服务费用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征收增值税以及扣缴非居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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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将对国外电子服务征收增值税

Thailand To Impose VAT on Foreign Digital Service


2021年2月10日,泰国税务局发布第53号税法修正案,提出将对外国电子服务供应商征收增值税。


修正案定义了新规则下的电子服务以及电子平台,其中“电子服务”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本质上自动具有该服务特征的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包括无形财产。“电子平台”是指许多服务供应商为服务接收方提供电子服务而采用的营销渠道或任何其他流程。关于准备和传送收据以及有关储存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电子交易法》的相关规定。


该修正案于2021年2月11日生效,修正案中的新规则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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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发布对外国服务供应商征税的最新指南

Malaysia Issued Updated Guidelines on Digital Service Tax for Foreign Service Providers


2021年2月1日,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发布针对外国供应商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最新指南,指南中明确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合格的外国人(foreign registered person,FRP)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数字服务均应征收数字服务税,税率为6%。


指南详细指出了数字服务的概念与范围,外国服务提供商(foreign service provider,FSP)的认定,消费者认定以及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1. 数字服务的概念描述为: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媒介和电子网络;网络是必要媒介;交付产品是自动化性质。列举的数字服务主要包括:软件、应用和视频游戏;音乐、电子书和电影;广告和在线平台;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数据库及主机;联网通讯;在线培训等;


2. 外国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即在线平台运营商通过其在线平台代理某一服务供应商销售数字服务,或者代理服务供应商进行数字服务交易的,将被视为外国服务提供商;


3. 自2020年5月14日起,根据2020年数字服务条例5A的规定,外国服务提供商或合格的外国人为同一集团内部的马来西亚公司提供数字服务无需缴纳服务税。但如果向集团以外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了相同的数字服务,被提供数字服务的隶属于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的马来西亚的个人或公司均需缴纳数字服务税。



专栏指导: 

 谢波峰 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执行所长

  

吴小强 华政研究院 院长


责任编辑: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

  范婷婷 谢雨彤 李卓鸿 赵 莹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国际部

  吴田宗 李 凌 丁贺航 李梦飞 蒲晨曦


支持单位:

  “互联网+财税”联盟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电子化研究所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成立于2000年4月,研究所依托我国财政金融研究重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致力于信息技术在财税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力争成为中国财税金融信息化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战略研究机构与思想智库,成为国内外财税金融信息化前沿理论和技术的咨询服务机构,成为中国财税金融应用软件的研发基地。

自研究所成立以来,研究所秉承实事求是的研究传统,不断产生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近年来紧密结合财金信息化发展焦点领域的重大题材,组织科研力量,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和各省市财税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参与和承担了国家、省部级等多个层次的众多课题,取得不少令人瞩目的优秀成果,课题成果获得中央有关领导和主管部委的高度评价。
研究所成立二十多年来,紧跟经济社会信息化、数字化的持续发展,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数字化对全球财税金融管理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研究、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财税政策分析及财税风险管理、基于区块链票据的财税管理系统等。

“互联网+财税”联盟简介

“互联网+财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立于2018年4月,联盟坚持打造“互联网+财税”领域的一流智库,全体成员同心同德、求同存异,在共同推动“互联网+财税“行业乃至经济发展的高度上合作进取,进一步服务国家、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体现企业和个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价值链。

联盟现有成员包括京东集团、百望股份、大象慧云、滴滴出行、航天信息、金蝶、高灯科技、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华政研究院等诸多“互联网+财税”领域著名机构。

联盟第二届秘书处设立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现任会长著名财税专家岳树民教授,专家委员会主任谭荣华教授和朱青教授。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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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税务国际部
华政税务国际部,依托中外一体化专家团队、中资主导的全球服务网络、前沿务实的国际研究能力,在全球范围内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快速响应、友好安全、落地可行的专业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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