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
港
1
一、离岸税制改革的由来
2
二、FSIE制度改革草案解析
1. 符合利得税征税条件的的离岸被动收入
2. 经济实质要求(针对非知识产权的离岸被动收入)
如果纳税人的相关被动收入来源于实质性经济活动,则纳税人在香港取得的作为非知识产权收入的离岸被动收入将继续免征利得税。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定义如下:
1) 对于非纯持股公司,经济实质性活动包括企业在香港对其收购、持有或处置的资产做出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主要风险;
2) 对于纯持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可采用简化的实质活动测试(Reduced Substantial Activities Test),仅包括在香港持有和管理股权,同时遵守香港的公司法登记备案相关要求;
对于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外包,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管控,并且外包的实质性经济活动在香港进行,可允许外包。香港政府将制定防止利用外包规避经济实质性要求的保障措施。
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纳税人需要符合充分性测试(Adequacy Test),具体包括:
1) 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
2) 在香港产生与开展的实质性经济活动规模相匹配的经营费用。
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充分性测试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实际情况,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雇员情况、发生的经营费用的数额和类型等。
3. 离岸股息收入和离岸资本处置收益的参股豁免规定
如果不符合以上经济实质要求,但满足以下参股豁免规则(Participation Exemption),离岸股息收入或资本处置收益仍可能获得豁免:
1) 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2)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3) 被投资公司所获收入中不超过50%的收入是被动收入。
此外,参股豁免规则中包含了反滥用规则(Anti-abuse Rules),包括转换规则、主要目的规则以及反混合错配规则。
4. 联结度规则(针对离岸知识产权收入)
联结度规则将用于确定离岸知识产权收入可享受豁免的程度,即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可根据联结度比率享受豁免。联结度比率是指,符合条件的支出占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总支出的比例。联结度规则包括如下特点:
1)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仅包含专利以及其他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此类知识产权资产收到法律保护,经过批准和注册流程(如受版权保护的软件)。营销类知识产权资产(如商标和版权)不符合豁免条件;
2) 符合条件的支出仅包括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支出,不符合豁免条件;
3) 一个税收管辖区可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调增30%,但前提是纳税人已发生不符合条件的支出。
5. 单边税收抵免
修订后FSIE制度可使纳税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相关离岸被动收入免于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未能获得豁免,却已在未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税收管辖区缴纳税款(例如预提税)。针对该情况,修订后的FSIE制度引入了新的单边税收抵免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单边税收抵免仅适用于根据上文所述的在香港应缴纳利得税范围内的离岸被动收入。因此,根据税务条例免征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将无法获得此单方面税收抵免。
6.合规要求
若纳税人获得在修订后的FSIE制度下应缴纳香港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则纳税人需要在其获得该被动收入所属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该被动收入。如果纳税人尚未被要求提交报税表,则应通知税务局其已收到该被动收入。修订后的FSIE制度也规定了纳税人须向税务局提供有关被动收入的若干资料。
3
三、对中资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香港作为常见的境外平台公司设立地点,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会基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安排香港公司作为跨境投融资平台进行相关税务规划,取得豁免征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处置收益等)。
随着香港FSIE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跨国企业集团不应再将由境外税收管辖区支付给香港的离岸被动收入简单地认为来源于香港境外从而不征香港利得税,而是应根据修订后的FSIE制度所制定的联结度规则与经济实质要求等新规则进行分析判定,对跨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应及早审阅现有的涉及香港平台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及业务安排,并基于新的FSIE制度规定,在香港雇佣员工、开展必要经营管理活动与发生支出、外包控制、居民身份证明、知识产权联结度安排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香港平台公司取得离岸被动收入被征收香港利得税。同时,还应密切关注FSIE制度修订的立法进展,了解具体合规要求,以确保其税务规划长期有效。
华政北京与华政香港将通过多个渠道持续跟踪研究香港税制最近变化进展,并协助客户做好离岸收入经济实质合规调整工作,以持续用好香港离岸收入利得税豁免优惠政策。
美编 | 侯晓瑶
业务合作,敬请联系华政税务国际部
吴小强 博士
全球合伙人 华政研究院 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逾20年税务机关税政管理及大型国企、财富500强、外资跨国公司财税服务经验,擅长全球税务管理、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转让定价、双支柱国际税改等税务服务,全国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010-6553 6321
wuxiaoqiang@hztax.net
唐昌宇
国际合伙人
逾15年中国企业海外能源、资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财税服务经验,擅长海外工程承包、投资并购、跨境重组、BEPS等税务服务,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010-6553 6322
tangchangyu@hztax.net
金川
高级经理
近10年央企集团、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国际税务服务经验,擅长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转让定价筹划、转让定价抗辩协助、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等税务服务。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jinchuan@hztax.net
Thomas Li
国际合伙人(香港) 香港税务学会顾问
逾30年亚太地区税务经验,擅长国际税务、信托和财富传承、税务诉讼、上市架构搭建等服务,香港资深执业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香港税务局高级评税主任及检控组组长、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会长。
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英语
intl_desk@hztax.net
华政国际部
我们的使命
华政国际部以服务中资大企业走出去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使命,为客户提供涵盖全球投资、跨境并购、国际工程、转让定价和海外遵从等领域的财税服务方案,助力中国企业国际业务行稳致远,向全球客户传递卓越税务价值。
我们的服务
| 跨境投资财税服务 |
跨境投资财税尽职调查 跨境投资架构设计优化
跨境资金安排优化 跨境投资财务顾问
| 转让定价服务 |
转让定价文档准备 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转让定价税务策划 预约定价安排协助
BEPS2.0双支柱方案影响评估与应对咨询
| 国际工程财税服务 |
国际工程财税调研 国际工程税务策划
国际工程财税管理 国际工程融资咨询
| 东道国财税服务 |
境外商务会计法律服务 境外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境外财税风险评估 境外税务争议处理
| 国际财税智力支持 |
国际税收常年顾问 国际税收专项咨询
国际财税业务培训 国际财税课题委托研究
我们的服务优势
跨境一体的服务机制
根据任务委托,建立“合伙人+项目经理+领域专家”的跨境一体化团队和配合机制,形成专业可靠、落地可行的服务成果。
案例丰富的实战经验
华政国际部在投资并购、转让定价、国际工程税收筹划等领域积累了众多的成熟案例,拥有数量丰富,覆盖全面的国际业务咨询经验。
畅达全球的专业沟通
团队成员均有国际背景,以中文、英文和其他外语为工作语言,第一时间直联全球各国专家,顺畅高效地进行专业沟通。
持续开展的专业研究
深入研究全球财税法规,跟踪全球动态与热点,分析判断最新趋势、风险与价值机会,以知识产品能力支持高品质服务
我们的全球合作网络
我们建立了中资主导的全球服务网络,集聚国际财税领域一流专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友好安全、全球响应的专业支持,我们的全球合作网络专业伙伴已超过40家。
北 京 | 香 港 | 台 湾 | 澳门 | 日 本 | 韩 国 | 新加坡 | 加拿大 | 美国 | 意大利 | 英 国 | 法 国 | 德国 | 俄罗斯 | 印 度 | 沙特阿拉伯 | 伊拉克 | 老 挝 | 尼泊尔 | 越 南 | 蒙 古 | 柬埔寨 | 缅 甸 | 多 哥 | 南 非 | 巴基斯坦 | 塞尔维亚 | 马来西亚 | 尼日利亚 | 印度尼西亚 | 毛里求斯 | 澳大利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