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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香港FSIE税改草案解析:未满足经济实质等条件的离岸被动收入将被征税

洞察|香港FSIE税改草案解析:未满足经济实质等条件的离岸被动收入将被征税 华政税务国际部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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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关于修订针对被动收入的外国来源所得豁免官方名称参考香港税务局或政府官方表述制度 的意见征询文件,并邀请各方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就拟修订的FSIE制度以及实施安排提出意见。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关于修订针对被动收入的离岸收入豁免制度(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以下简称"FSIE")的意见征询文件,并邀请各方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就拟修订的FSIE制度以及实施安排提出意见。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在2022年10月向立法会提交相关修正案,以期在2022年底前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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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岸税制改革的由来


香港按照地域来源规则征税,来源于香港境外的被动收入(“离岸被动收入”)通常免于缴纳香港利得税。但是,香港对于离岸被动收入不征税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出现。欧盟在评估香港相关税收制度后,认为香港现有的FSIE制度是有害税收措施,并于2021年10月5日将香港列入欧盟税务合作观察清单(非合作辖区灰名单)。若香港没有充分回应欧盟的关切,则可能被列入欧盟税收黑名单,香港企业将会受到欧盟成员国在税收领域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例如拒绝成本扣除、提高预提税率、加强对某些交易的监控以及提高纳税人的审计风险等。对此,香港特区政府承诺将于2022年底前根据欧盟相关要求修订完善《税务条例》,新制度将于2023年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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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SIE制度改革草案解析


1. 符合利得税征税条件的的离岸被动收入


根据修订后的FSIE制度,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资本处置收益等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并征收香港利得税:

1) 离岸被动收入由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在香港获得;

2) 接收方实体所获离岸被动收入为非知识产权收入(即利息、股息及资本处置收益等),但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或者接收方实体所获离岸被动收入为知识产权收入,但未能满足联结度规则(Nexus Approach)。


除以上情况以及香港税务条例另有规定外,离岸被动收入将继续在香港免税。

另外,FSIE制度的修订仅影响跨国企业集团,对于没有境外业务的独立香港公司和完全由香港本地集团控制的公司,它们的离岸收入将继续免税。金融机构的境外利息收入已根据《税务条例》相关规定缴纳利得税,因此FSIE制度的修改不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


2. 经济实质要求(针对非知识产权的离岸被动收入)


如果纳税人的相关被动收入来源于实质性经济活动,则纳税人在香港取得的作为非知识产权收入的离岸被动收入将继续免征利得税。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定义如下:


1) 对于非纯持股公司,经济实质性活动包括企业在香港对其收购、持有或处置的资产做出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主要风险;


2) 对于纯持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可采用简化的实质活动测试(Reduced Substantial Activities Test),仅包括在香港持有和管理股权,同时遵守香港的公司法登记备案相关要求;


对于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外包,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管控,并且外包的实质性经济活动在香港进行,可允许外包。香港政府将制定防止利用外包规避经济实质性要求的保障措施。


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纳税人需要符合充分性测试(Adequacy Test),具体包括:


1) 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


2) 在香港产生与开展的实质性经济活动规模相匹配的经营费用。


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充分性测试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实际情况,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雇员情况、发生的经营费用的数额和类型等。


3. 离岸股息收入和离岸资本处置收益的参股豁免规定


如果不符合以上经济实质要求,但满足以下参股豁免规则(Participation Exemption),离岸股息收入或资本处置收益仍可能获得豁免:


1) 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2)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3) 被投资公司所获收入中不超过50%的收入是被动收入。


此外,参股豁免规则中包含了反滥用规则(Anti-abuse Rules),包括转换规则、主要目的规则以及反混合错配规则。


4. 联结度规则(针对离岸知识产权收入)


联结度规则将用于确定离岸知识产权收入可享受豁免的程度,即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可根据联结度比率享受豁免。联结度比率是指,符合条件的支出占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总支出的比例。联结度规则包括如下特点:


1)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仅包含专利以及其他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此类知识产权资产收到法律保护,经过批准和注册流程(如受版权保护的软件)。营销类知识产权资产(如商标和版权)不符合豁免条件;


2) 符合条件的支出仅包括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支出,不符合豁免条件;


3) 一个税收管辖区可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调增30%,但前提是纳税人已发生不符合条件的支出。


5. 单边税收抵免


修订后FSIE制度可使纳税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相关离岸被动收入免于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未能获得豁免,却已在未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税收管辖区缴纳税款(例如预提税)。针对该情况,修订后的FSIE制度引入了新的单边税收抵免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单边税收抵免仅适用于根据上文所述的在香港应缴纳利得税范围内的离岸被动收入。因此,根据税务条例免征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将无法获得此单方面税收抵免。


6.合规要求


若纳税人获得在修订后的FSIE制度下应缴纳香港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则纳税人需要在其获得该被动收入所属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该被动收入。如果纳税人尚未被要求提交报税表,则应通知税务局其已收到该被动收入。修订后的FSIE制度也规定了纳税人须向税务局提供有关被动收入的若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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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中资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香港作为常见的境外平台公司设立地点,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会基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安排香港公司作为跨境投融资平台进行相关税务规划,取得豁免征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处置收益等)。


随着香港FSIE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跨国企业集团不应再将由境外税收管辖区支付给香港的离岸被动收入简单地认为来源于香港境外从而不征香港利得税,而是应根据修订后的FSIE制度所制定的联结度规则与经济实质要求等新规则进行分析判定,对跨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应及早审阅现有的涉及香港平台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及业务安排,并基于新的FSIE制度规定,在香港雇佣员工、开展必要经营管理活动与发生支出、外包控制、居民身份证明、知识产权联结度安排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香港平台公司取得离岸被动收入被征收香港利得税。同时,还应密切关注FSIE制度修订的立法进展,了解具体合规要求,以确保其税务规划长期有效。


华政北京与华政香港将通过多个渠道持续跟踪研究香港税制最近变化进展,并协助客户做好离岸收入经济实质合规调整工作,以持续用好香港离岸收入利得税豁免优惠政策。


美编 | 侯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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