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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转让定价变革——华政解析OECD发布的《支柱一金额B最终报告》(附计算示例)(上)》)
四、支柱一金额B补充指南(合资格管辖区、政治承诺范围内所涵盖的管辖区)
2024年6月17日,OECD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补充指南¹,主要规定包括对上述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以及数据可用性机制中的合资格管辖区的定义,以及政治承诺范围内所涵盖的管辖区的定义。
¹参考来源:OECD官网,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pillar-one-amount-b_21ea168b-en/support-materials.html
根据最新的《世界银行集团国家收入水平分类》(World Bank Group country classifications by income level),被世界银行划分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的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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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特征的管辖区: ✔ 从公认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公开获得BBB+以下(含BBB+)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 ✔ 且在全球范围数据库少于5家可比样本的辖区。
上述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以及数据可用性机制中的合资格管辖区名单将在OECD官网上公布,并每5年更新一次。中国在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中的合资格管辖区名单之内,但不在数据可用性机制中的合资格管辖区名单之内。
包容性框架成员做出政治承诺,在满足国内税务法规以及征管要求的前提下,尊重适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管辖区实施金额B的结果,以消除双重征税。即这些管辖区一旦实施金额B,与其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管辖区将做出政治承诺,采取合理措施,根据金额B的计算结果消除双重征税。“包容性框架政治承诺所涵盖的管辖区”一词将在后续更新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进行定义。
任何其他国家加入都必须得到包容性框架的批准。包容性框架政治承诺所涵盖的管辖区名单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每5年审查一次。中国不在政治承诺所涵盖的管辖区名单之内。
五、合规性文档
关于合资格交易的界定的解释,包括对合资格交易的纳税人和关联企业的功能分析,以及此类交易发生的背景(例如,被测试方/纳税人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合资格交易准确界定的商业或财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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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易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需能够支持对合资格交易的界定解释; -
分配到或归属于合资格交易的财务数据指标,如相关收入、成本和资产的计算; -
说明在评估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适用性以及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使用的财务数据如何与年度财务报表之间相关联。
除本地文档相关信息外,纳税人还应利用好主体文档内相关信息来支持他们适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立场,特别是主体文档可以提供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的重要价值的信息,如主要产品、主要地理市场、定价政策或跨国公司集团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有权和利用的总体战略。
在适用的首年,企业应在其文档中同意在至少三年内适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除非在此期间交易不再属于金额B范围或企业发生重大业务变化,并将该情况告知合资格交易所涉及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此外,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在交易发生之前签署的书面合同。
纳税人准备好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不会影响税务机关在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金额B范围标准和是否适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自我评估。
六、过渡性问题
最终报告提出,在金额B实施后,跨国集团可以重组其分销业务模式,以搭建适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合资格交易,税务机关无权指示干预跨国企业集团如何设计组织架构或在何处设立业务运营,但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重组架构所产生的税务后果,其适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九章关于企业重组的指引。
七、税收确定性和消除双重征税税务确定性
最终报告在本章介绍了采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后,可能发生双重征税以及消除双重征税程序的内容。
最终报告提出,对于实施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之前,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达成的协议(包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互协商程序案例)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对合资格交易将继续有效。
一些管辖区可能会运用国内相关税收规定,通过单边调整去减轻或消除双重征税。但大多数管辖区只能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以下简称“ MAP ”)中实施相应调整。当与MAP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管辖区未选择应用或接受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时,它们在MAP或由此产生的仲裁程序中必须使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相关指引,以证明其所要求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性,而不是使用金额B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
八、附件
最终报告在附件A中描述了基准分析搜索标准(Common benchmarking search criteria)。目前只考虑以下基准分析搜索标准,包括9项定量筛选标准、3项定性筛选标准、3项定量剔除筛选标准。
定量筛选标准包括:1)公司状态(活跃公司);2)NACE行业代码(主要为45、46);3)存在合并财务数据;4)没有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实体;5)财务数据完整(拥有三年营业收入和息税前利润数据);6)营业收入规模符合标准(五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欧元);7)拥有公司网站;8)数据库存在业务描述信息;9)研发费用占比不超过3%。
定性筛选标准包括:1)需要排除的关键词(“设计和制造”、“财务”、“保险”、“制造”、“研究”、“软件”和“系统集成”);2)剔除不将批发分销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公司;3)剔除含有任何开发、研究或制造活动业务描述的公司,或超过少数或辅助水平的额外活动,如零售、维修和维护以及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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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剔除标准包括:1)剔除固定资产(intangible fixed assets)金额占销售额的五年加权平均占比高于1%的公司;2)剔除研发金额占销售额的五年加权平均占比高于0%的公司;3)剔除五年中有三年及以上年份亏损的公司(持续亏损公司)
最终报告在附件B中列举了新增的八个金额B例子。
九、示例
华政税务分别针对金额B正常情况计算、触发数据可用性机制计算、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计算、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计算四种情形列举了示例,供本文读者参考。
示例1:金额B销售回报率在正常情况下的计算
1.基础数据信息
假设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主要从事家庭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的批发贸易业务,从关联公司采购家庭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并销售给非关联方公司,符合金额B适用范围。
以下为甲公司2020-2023年损益表财务数据:
2.一些基础指标的计算与判定
1)行业分组
甲公司从事家庭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的批发贸易,属于行业分组第一组。
2)过去三年(2020-2022)营运资金计算
3)过去三年(2020-2022)净经营资产计算
4)过去三年(2020-2022)加权平均净经营资产密度(OAS)计算
5)过去三年(2020-2022)加权平均运营费用密度(OES)计算
3.金额B销售回报率测算
1)销售回报率
由上可得,甲公司的OAS为26.18%,OES为24.07%,行业分组属于第一组,故根据定价矩阵,甲公司在2023年销售回报率应为2.50%(+/- 0.50%),即区间为2.00%-2.50%-3.00%。
2)是否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
3)是否触发数据可用性机制
数据可用性机制未被触发,因为中国不是数据可用性机制合格管辖区。
4)是否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
中国是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中的合资格管辖区,甲公司OAS为26.18%,属于中等OAS,所以根据下表,甲公司2023年等效运营费用回报率在运营费用回报率上限(替代上限率)和下限范围之内,故甲公司没有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
示例2:金额B销售回报率在触发数据可用性机制下的计算
假设甲企业的批发贸易业务情况、财务数据以及各类基础指标的计算与判定与示例1均相同,不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未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只是由位于中国变为S国,且S国是数据可用性机制合格管辖区,其主权信用评级2023年度为BB-。甲公司在2023年销售回报率为2.50%(+/- 0.50%)。BB-对应的净风险调整百分比为1.8%,OAS为26.18%。
经调整销售回报率=被测试方未经调整的销售回报率(根据定价矩阵或运营费用交叉检查计算得出)+合资格管辖区的净风险调整百分比*被测试方的OAS(上限为85%)。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背景数据,运用数据可用性机制后甲公司经调整的销售回报率 = 2.50% + 1.8% * 26.18% = 2.97%
示例3:金额B销售回报率在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下的计算
1.基础数据信息
假设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主要从事医疗机械的批发贸易业务,从关联公司采购医疗机械,并销售给非关联方公司,符合金额B适用范围。
以下为甲公司2020-2023年损益表财务数据(销售成本、运营费用发生变化,其余与示例1一致):
以下为甲公司2020-2023年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与示例1一致):
2.一些基础指标的计算与判定
1)行业分组
甲公司从事医疗机械的批发贸易,属于行业分组第三组。
2)过去三年(2020-2022)营运资金计算
3)过去三年(2020-2022)净经营资产计算
4)过去三年(2020-2022)加权平均净经营资产密度(OAS)计算
5)过去三年(2020-2022)加权平均运营费用密度(OES)计算
3.金额B销售回报率测算
1)销售回报率
由上可得,甲公司的OAS为26.18%,OES为2.93%,行业分组属于第三组,故根据定价矩阵,甲公司在2023年销售回报率应为4.50%(+/- 0.50%),即区间为4.00%-4.50%-5.00%。
2)是否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
3)是否触发数据可用性机制
数据可用性机制未被触发,因为中国不是数据可用性机制合格管辖区。
4)是否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
中国是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中的合资格管辖区,甲公司OAS为26.18%,属于中等OAS,所以根据下表,甲公司2023年等效运营费用回报率已超过运营费用回报率上限(替代上限率)和下限范围,故甲公司触发运营费用交叉检查。
以下测算运营费用交叉检查下的经调整销售回报率
示例4:金额B销售回报率在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下的计算
假设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主要从事家庭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的批发贸易业务,从关联公司采购家庭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并销售给非关联方公司,符合金额B适用范围。
以下为甲公司2020-2023年损益表财务数据(与示例1一致):
以下为甲公司2020-2023年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应付账款发生变化,其余与示例1一致):
甲公司是否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测算如下:
以下为甲公司针对超过应付账款到期日天数护栏情况下,对于应付账款的测算调整:
将上述得到的经调整应付账款金额重新计入甲公司2020-2023年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再进行后续各类基础指标的计算与判定以及金额B测算,具体步骤请参考上述示例。
(未完,见下篇《转让定价变革——华政解析OECD《支柱一金额B最终报告》(附计算示例)(下)》)
华政税务国际团队从2019年起就多次参与G20/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双支柱提案、蓝图报告等规则方案的全球公众意见咨询活动,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多次参与G20/OECD公众意见咨询的专业服务机构。近年来,协助中资跨国企业参与规则草案讨论和提出建议,并正在积极协助多家企业集团做好双支柱规则草案影响的评估和应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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