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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菲律宾

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菲律宾 国内投资与海外工程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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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指南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初步的税务信息导引,涵盖以下六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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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初步的税务信息导引,涵盖以下六章的内容: 
第一章是对菲律宾经济发展情况的概述,重点介绍菲律宾在现行 的法律法规下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及措施、限制外资准入的相关规 定,以及投资退出政策。从整体上看,近几年来,中国对菲律宾投资 总量和贸易进出口额出现了逐年增长的发展趋势,中菲双边商贸经济 活动较为频繁,然而,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投资环境中可 能出现的变数以及税收负担(变化),都会对企业在菲律宾的投资风 险产生影响。挑战和机遇并存,这要求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菲律 宾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以及税收环境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二章是对菲律宾国内税制的概述,包括菲律宾的税制体系和税 法渊源,以及菲律宾近一年来的税制改革情况。基于菲律宾现行适用 的《国家税务法典(1997)》,该部分对菲律宾现行的税种制度进行 逐一介绍,具体是指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比例税、关税及单据 印花税,并阐述了各类税种的征管方式。值得说明的是,要详尽了解 上述各类税种制度内容并跟踪其最新发展动态,需紧密结合菲律宾财 政部部长或国家税务局局长不定期发布的各类行政性文件,包括税收条例、税收备忘录命令、税收备忘录裁定、国家税务局的裁令、税收 备忘录通函、税收行政命令等。
第三章介绍菲律宾的税收征管机构和管理制度,从适用于居民纳 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制度分别展开论述,涉及税务登记、账簿 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第四章是对菲律宾特别纳税调整政策的概述,重点在于讨论现行 的转让定价规则,涵盖的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认定、同期资料的现行 规定、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则和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等。目前菲律宾尚 未引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及资本弱化规则。 
第五章围绕中菲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展开,重点介绍下列条 款:协定的适用范围;常设机构条款;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 得、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的课税权分配;税收抵免;非歧视待遇条款 以及相互协商程序。
除了协定文本外,该部分的讨论还结合了菲律宾 税务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 菲律宾签订的税收协定议定书中规定有最惠国条款,即菲律宾对于中 国居民来源于菲律宾的“国际运输营业利润”以及“股息所得”给予 单边性的最惠国待遇,也就是说,中国居民从菲律宾取得的这两种所 得可以享有的协定优惠并不局限于中菲税收协定,而是参照适用菲律 宾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协定待遇。此外,第五章还介绍了在菲律宾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税务纠纷和解、税务诉讼以及非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上述五章的内容,第六章对于中国纳税人在菲律宾投资可能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指南》仅基于2024年6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 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共有大小岛屿7000多个,是亚洲、大洋洲两大陆和太平洋之间以及东亚和南亚之间的桥梁。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GDP与经济增长率

近年来,菲律宾宏观经济发展较为稳定,经济增长率基本保持在6%左右,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均GDP总体上持续增长。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实际增长率大幅下降到-9.6%。2021年GDP增长率开始回升,2022年增长率7.6%,为近年来的最高纪录,当年度GDP总额4044亿美元,人均GDP3623美元。2023年增速放缓,全年GDP增长率为5.5%。2024年第一季度增长率为5.7%,主要来自金融保险交易,批发和零售贸易、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和制造业。

2013-2023年菲律宾经济增长情况


就业情况


菲律宾2023年全年平均就业率约为95.7%,2024年就业率预计与此持平。近年来,菲律宾的就业人数近5000万人,就业人口中的60%分布在服务业部门,18%分布在工业部门,22%分布在农业部门。菲律宾普通劳动者平均日薪约为400-500比索,雇员每周平均工作时数估计为每周40.0小时。外籍人员如果在菲律宾就业,需取得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DOLE)发放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Alien Employment Permit,AEP),部分职业(例如外 国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 可 申 请 例 外 证 书 ( Certificate ofExemption/Exclusion,COE)。


经济发展规划

杜特尔特总统2016年提出“2040年愿景”,主要目标是:到2040年,菲律宾成为富足的中产国家;人民充满智慧、富有创新精神,生活幸福、健康;多元化家庭充满活力;社会信任度高;抵御灾害能力强。

随后,在“2040年愿景”下,菲律宾发布了第二个中期发展规划,(《2023—2028年菲律宾发展计划》),旨在通过引导经济重新走上高增长的道路,创造就业和加速减贫,建设一个繁荣、包容和有韧性的社会。该规划的总体目标为:

(1)经济持续高水平增长,2023年经济年增长率保持在6.0%至7.0%之间,2024年至2028年保持6.5%至8.0%之间;

(2)创造更多、更好、更有弹性的工作,到2028年失业率应在4.0%至5.0%以内;

(3)保持食品和整体价格低廉和稳定,保护人民的购买力,2023年食品和整体通胀率将保持在2.5%至4.5%以内,2024年至2028年将保持在2.0%至4.0%以内;

(4)执行财政纪律,到2028年国家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与GDP比率分别从6.5%和63.7%降至3.0%与48%~53%;

(5)通过创新实现生产部门转型,到2028年在全球竞争力指数中排名上升至前33%;

(6)提高菲律宾国民福祉,到2028年将贫困发生率从18%降低至8%~9%。

菲律宾支柱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菲律宾风光绮丽,物产丰富,民族众多,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历史上受西班牙和美国统治,留下众多历史遗迹,融合了东西方文化与风俗,极富异国情调,旅游业发达。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旅游业对菲律宾生产总值的贡献是经济总量的22.5%。2020年受疫情影响,菲律宾旅游业遭受重创,2021年菲律宾旅游业出现反弹态势,较2020年增长129.5%,达410亿美元,增长速度在全球排名第4,支持当地780万个工作岗位。2023年菲律宾旅游业基本恢复。

菲律宾重点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菲律宾投资署(Board of Investments,BOI)负责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战略投资优先计划(Strategic Investment Priority Plan,SIPP),引导内外资向国家鼓励的行业投资,每三年更新一次,最新的为《2022年战略投资优先计划》(备忘录通函第61号)。菲律宾投资优先计划重视制造业发展,制造业是目前菲律宾外商投资额最高的行业,2023年菲律宾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额为7324亿比索,远超其他行业。《2022年战略投资优先计划》列出的优先投资行业有高新技术制造、卫生健康、绿色生态等(详见1.4.2 投资吸引力的相关内容)。

菲律宾是东南亚地区首选的电子制造国。电子产品是菲律宾对外贸易的重要产品,既是2023年进口额最高的产品,进口额为2万亿比索,占同期进口总额的21%,也是2023年出口额最高的产品,出口额1.2万亿比索,占同期出口总额的57%。大多数电子产品制造商位于大马尼拉区、卡拉巴松市和宿务市。半导体制造是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的主要贡献者,大约73%的电子公司提供半导体制造服务,其余27%提供其他相关产品的制造。

制药业是菲律宾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年增长率超过8%,超过了整个国家GDP的增长速度。20家世界最大的制药公司中有14家在菲律宾开展业务。菲律宾不断增长的药品需求和税收优惠是该行业令投资者感兴趣的主要原因。菲律宾种植了许多用于药物成分的原料,这进一步刺激了在菲建立制造工厂的需求。菲律宾注重绿色经济发展。绿色经济旨在实现低碳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创造绿色就业,提升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平,并显著减少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

根据菲政府现规划,菲律宾逐渐转向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动交通、探索废物再利用(如塑料循环使用等)并降低商用建筑与住宅能耗,已推出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绿色信用担保、绿色基金,以及适用于绿色基建和可再生能源的特殊基金等多种金融服务。

税制综述

菲律宾的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国税(National Taxes)以及地方税(Local Taxes)两种。其中,国税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内税务机关(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Income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 Tax)、比例税(Percentage Tax)、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及赠与税(Donor's Tax)。而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基于宪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Real Property Tax)、不动产转让税(Real Property Transfer Tax)和商业税(Business Tax)。

对于特定的税种,地方政府部门无权课征,例如所得税(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课征的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除《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中另有规定);销售、货物交换、服务或其他类似交易中产生的比例税或增值税等。菲律宾的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BIR)和地方税务机关。

账簿设置要求

《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32节规定,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个人应设立日记账和分类账。对于季度销售额、收入、利润或产量不超过50,000比索的纳税人可使用经财政部授权的简易会计账簿。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个人的季度销售额、收入、利润或产量超过3,000,000比索的,其独立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对其账簿进行审计和审查。账簿的所得税报税表应附有妥善完成的账户信息表(Account Information Form,AIF),账户信息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入产出资产列表以及其中相关报表中的有关信息。

除日记账和分类账外,公司、企业、合伙或个人也应按规定设置明细账(Subsidiary Books),明细账构成纳税人会计账簿的一部分,在账簿保管、翻译、制作及检查上适用的规则与分类账和日记账一致。账簿和凭证,应当使用英语或西班牙语登记。未使用英语或西班牙语的,纳税人需提供账簿和凭证的翻译版本,账簿登记者、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缺席时)应对账簿翻译的正确性宣誓,翻译版本将构成上述账簿的一部分。在会计账簿中仅允许使用英语和西班牙语。

会计制度简介

2004年,菲律宾国会通过了第9298号法案(RRPUBLIC ACTNo.9298),废除了第692号总统令。第9298号法案是当前菲律宾规范会计制度的主要法案,也被称为菲律宾会计法案(PhilippineAccountancy Act of 2004)。第9298号法案主要规定了:(1)会计教育的标准;(2)注册会计师考试;(3)会计实务的监督、管理和规制。会 计 专 业 监 管 委 员 会 ( The Professional Regulatory Board ofAccountancy)是菲律宾的会计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会计专业监管委员会在专业监管委员会的监督和行政管理下,由主席和6名成员组成,任期均为三年。

另外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副主席,任期一年。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若主席职位空缺,副主席应承担此职责。成为菲律宾注册会计师首先应该是菲律宾公民,除此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持有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机关正式认可的学校、学院或研究所授予的会计学士学位证书;未受刑事处罚。在满足以上条件后,经菲律宾会计专业监管委员会审查后,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后,方能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税务稽查

国内税务管理委员会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机关,国内税务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当事人在申报纳税义务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将能保障税款核定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税务机关得到较为真实的核定或稽查结论。

税务局对所得税税款的核查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56节,当税务局对所得税申报表核查时,发现少报或漏报税款时,应当责令纳税人补缴差额税款。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菲律宾税收主管当局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

除此之外,在没有可比交易或充分的数据以适用前述五种方法时,菲律宾税务局在前述五种方法之外,还会考虑以下两种方法:(1)转让定价方法的扩张适用(Extension),可选取其他产业中的企业作为可比分析对象;(2)适用前述方法的结合或混合方法。

在具体的方法选取时,并未有一个严格的适用顺序,该指引规定应考虑到:(1)所选方法的优势与缺点;(2)通过功能分析,判断在具体受控交易中选用某方法的合适性;(3)适用某方法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可获取;(4)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

中菲税收协定案文

1999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与菲律宾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文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菲税收协定》,并于2001年3月23生效,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协定文本》主要包含了适用范围及定义(第1条至第3条)、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第4条至第23条)、无差别待遇(第24条)、协商程序(第25条)、情报交换(第26条)五部分内容。《协定议定书》作为《协定文本》未尽事宜的补充,包含三项条款。其中,第二条及第三条对于中国赴菲投资尤其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这两个条款,菲律宾应给予取得来源于菲律宾的“国际运输营业利润”以及“股息所得”的中国居民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从菲律宾境内取得上述两种类型所得的中国居民,所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不局限于中菲税收协定,而是参照适用菲律宾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协定待遇。

理解菲律宾当局对《中菲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一方面需结合菲律宾国家税务局不定期发布的行政性文件,对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提供的指引,以及国家税务局在个案中的行政裁决,以了解实践的动向;另一方面需了解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和税务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税收协定适用的判决。除此之外,还应辅之以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菲律宾虽然并非OECD的成员国,但也较为重视OECD范本与注释及其修订进展,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院或国家税务局援引OECD范本注释佐证其观点的案例。

中菲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和解决

根据国际税务争议的主体不同,国际税务争议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二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国际税务争议。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产生于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活动中,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前,主权国家之间通常都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表现主要为有关国家之间就相互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执行、适用范围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产生于国家同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活动中,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通常这类争议是因为跨国纳税人认为征税国的征税行为不符合有关的税法规定或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而提起的。

税收协定是缔约国双方划分国际税收征税权,以避免对纳税人双重征税所达成的国际协议。如果缔约国对纳税人不按税收协定规定征税,将会导致对纳税人的双重征税,这与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和宗旨是相违背的,另外,税收协定也具有防止纳税人逃避税的目的和意义。在实践中,适用中菲税收协定的争议可能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把企业的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分配给常设机构的比例问题。

(2)当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时,支付人所在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超过正常部分的征税问题。

(3)关联企业应税利润的调整问题。

(4) 对于关联企业间超过正常支付的利息,以及与受益所有人具有关联关 系的支付人所支付的利息,享有债权的公司所在的缔约国为实施其有 关资本弱化的法律而将利息视为股息征税的问题。

(5)有关纳税人 住所的确定问题,常设机构的设立问题,以及雇员从事临时性劳务的 确定问题。 

为避免和防范中菲税收协定争议,纳税人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和执 行菲律宾国内法规,按照该税收备忘录的流程向菲律宾税务局申请适 用税收协定优惠,尤其是涉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跨境支付。 另一方面,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之前,可尝试事先向菲律宾税务 机关提出预约定价申请,菲律宾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 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等),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消除或减少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行政体系提出异议,寻求救济,在这一过程中,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也是化解争议的途径之一。或者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司法救济,请求法院的介入,以解决冲突。

税务纠纷和解

在纳税评估及税务审计阶段,从税务审计到非正式会议、初步评估通知到发布最终评估通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相互协商和解将越来越难。因为从一阶段到另一阶段,国家税务局的内部审查程序将越来越严格,并且会有更多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参与。例如,在税务审计期间,纳税人将仅和税务审计人员接触,但是在发布初步或最终评估通知后,评估部门的官员、收入地区官员以及地区长官将参与进来。因此,纳税人在税务审计期间应当慎重谨慎,恰当选择达成和解协议的时间

达成和解协议,意味着纳税人对税务审计人员的检查结果让步, 或者双方同意对调整后的税额或存在争议的费用金额达成和解,并补 缴税收。为取得纳税人相关税目的补缴税款,税务审计人员也相应作 出让步,同意放弃对其他税目的检查。因此,和解是双方之间的让步。 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能会倾向于通过和解来解决税收争议,如避 免过高的证明税务遵从的行政成本,或是避免税收争议久拖不决所带 来的成本和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 和解意味着允许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少于纳税评估的检查结果 所计算的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法典(1997)》的规定,国税局局长 有权进行税收协调、减税、退税或税额抵扣。根据第204节的规定, 纳税人必须有如下理由才可向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1)对不利于纳税人的主张之合法性存在合理的质疑; (2)纳税人提出以其当前的财务状况无法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 求缴纳足额税款。任何纳税义务的折让方式应基于下列最低金额:对 于经济困难者,最低协调率为基本评估税额的10%;而对于其他情况, 最低协调率为基本评估税额的40%。如果应纳税额超过100万比索或 者企业所能缴纳的税款低于最低税率,则和解方案须经评估委员会批 准,评估委员会由国家税务局局长和四名副局长组成。

税务信息交换风险

在税收透明度和税务信息交换方面,菲律宾于2014年9月加入并签署了《税收行政征管互助公约》;2015年,菲律宾与美国签订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2022年,菲律宾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裁决自发交换的法规(RR 11-2022),对于菲律宾作为税收协定签署方时,根据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开展自发交换特定纳税人裁决(即透明度框架)的程序做出规定。2023年1月20日,菲律宾加入“亚洲倡议”,该倡议旨在促进亚洲地区实施全球论坛关于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国际商定标准。

税收政策遵从风险

2022年11月14日,众议院通过了政府关于被动收入和金融中介机构税收、数字交易增值税和塑料袋消费税的三项优先税收法案,且该三项法案已于2022年11月15日转交给参议院,截至2024年6月底,此三项法案均仍在审议中。2024年1月7日第11976号共和法令《简化纳税法》公布,旨在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该法令根据销售总额将纳税人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纳税人,给予微型和小型纳税人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并简化了报税、缴税和开具发票的要求。

菲律宾已于2023年11月8日加入BEPS包容性框架(IF),并承诺将与包容性框架的所有其他成员平等合作,参与实施BEPS一揽子解决方案。自2016年以来,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使其国内法律框架与BEPS最低标准保持一致,如第5项行动计划(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具体而言,菲律宾政府根据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的建议,于2021年出台了《企业复苏和税收激励创造法案》,并废除了其区域业务总部制度,2024年3月18日,菲律宾众议院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案,旨在解决税收制度中的不一致和歧义问题,并与OECD全球最低税规则保持一致。

菲律宾的税收条例、税收备忘录命令、税收备忘录裁定、税收备忘录通函、税收行政命令等税法和相关函令解释变动较为频繁,投资人需及时跟进菲律宾国家税务局相关税务处理规则的变化,深入了解其运营交易和会计安排所涉及的菲律宾相关税法规定,并注意相关税务处理的风险。同时,投资人需关注其自身以及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特殊税收制度,了解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防范相关税务风险,强化纳税遵从与合规审查,以顺利在菲律宾进行投资活动【免责声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国内投资与海外工程公众号推荐阅读,本平台所涉及内容仅作分享交流,不作为投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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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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