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作为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途径,与其相关的政策散见于政府的各项文件之中,本文全面为您梳理了与ODI 有关的政策信息,方便贵企出海参考,为企业的出海保驾护航。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1.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投资提供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除发改委批准/备案文件的,还需要银保监会的批复或无异议函(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供已向银保监会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投资性质”一栏,若投资的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出资方式”一栏有“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和“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15年13号文已修改为在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如有客观原因超过上述金额范围的,还应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有客观原因,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已修改为在银行直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注意:登记需在注册地银行办理,12年59号文明确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前期费用购汇及汇出可在异地银行办理。)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未办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1.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