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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先行——ODI 相关政策全整理

政策先行——ODI 相关政策全整理 走出去企业咨询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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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作为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途径,与其相关的政策散见于政府的各项文件之中,本文全面为您梳理了与ODI 有关的政策信息,方便贵企出海参考,为企业的出海保驾护航。

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1.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2.银行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融。
3.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银行办理结汇。如确有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斜体部分已调整为在银行办理)
4.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1.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投资提供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除发改委批准/备案文件的,还需要银保监会的批复或无异议函(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供已向银保监会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投资性质一栏,若投资的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出资方式一栏有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3.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同意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结汇。
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1513号文已修改为在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如有客观原因超过上述金额范围的,还应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有客观原因,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已修改为在银行直接办理)

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目前,该类资金汇回在银行办理ODI变更登记即可直接汇回境内)
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和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登记信息办理;取消异地开立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2.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取消该业务异地购汇及对外支付限制。
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核发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注意:登记需在注册地银行办理,1259号文明确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前期费用购汇及汇出可在异地银行办理。)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未办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交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0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1.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2.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此外,监管部门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
1、自有资金证明
2、尽职调查报告(并购项目需)
3、并购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6、董事会真实性承诺书
7、董事会决议
8、境内主体信息
9、境外投资申报表
1037号文备案文件(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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