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主要从帮助企业开展出口管制合规工作的角度,对白皮书的重点内容之一,即我国出口管制的基本立场进行分析解读。
白皮书在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四项基本立场,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和承诺”、“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协调”和“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这与2020年10月通过的《出口管制法》(简称“《出口管制法》”)的相关内容保持了一致。
《出口管制法》明确指出,我国实施出口管制的目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此外,《出口管制法》也明确提到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态度,我国会“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在“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这一点上,《出口管制法》仅在第四十八条提到了中国实施出口管制的对等原则,即“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而白皮书首次将该等态度提高到出口管制基本立场的高度。
结合商务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对个别国家“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无理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泛化国家安全,凭空捏造理由,动用国家力量干预正常贸易往来和市场交易,屡次滥用出口管制作为打压和霸凌他国的工具”、“拼凑出口管制小圈子”等当前国际出口管制形势之回复,能够看出我国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基础上,谋求合作共赢的出口管制基本立场。
该基本立场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屡屡遭受相关个别国家出口管制行政干预与执法打击的趋势具有紧密关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动用出口管制法律工具对部分国家和主体实施针对性的打击,其中包括将许多中国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工单位等主体列入美国实体清单以限制其采购美国原产货物或技术,修订针对中国为最终目的国的出口许可政策以加强对中国出口特定物项的管制,对特定中国企业直接修订出口管制规则等。因此,我们理解,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出口管制将继续承继我国一贯的立场和主张,采取不同于与美国等国持续采取单边行动、不断将出口管制政策政治化、不断扩大长臂管辖效力的实践方式,在出口管制制度立法与执法中尊重“其他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的正当权益”,重视“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促进发展、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此外,“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是一体两面的政策,在身体力行“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推行有限度的出口管制的同时,对于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安全和利益的国家或地区,我国也会对等采取措施。
关于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

综合来看今日所分析的白皮书正文及答记者问,主要介绍了中国所实施的出口管制制度及未来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的方向,其表达了中国在出口管制治理方面的立场、主张和目标。虽然白皮书这一文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其是由外汇主管部门商务部所颁,并且有着对于中国出口管制体系高屋建瓴的论述,为有出海需求的企业理解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制度以及未来监管趋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