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战略定位的初心和根本。自贸区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系统性改革试验区,既是经济试验区,也是法治试验区。自2013年 8月22日中国(上海)自贸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来,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中国(河南)等自贸区也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设立。设立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的重大举措。自贸区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十九大勾画的我国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的蓝图中,目前已形成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为代表的经济增长极,而目前四大自贸区则分别对应着上述经济发展区域,成为激发区域发展活力、挖掘地区发展潜力的主要抓手和重要平台。各个自贸区一方面以特色带动区域经济量质齐飞,另一方面也促进着各区域之间的内部协同性。各个自贸区区域的特色定位,有助于针对性地提升区位优势,以点带面推动本区域经济的发展。而自贸区区域间协调性的强化和优化,有利于推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助于从总体上节约发展成本,实现总体发展效益最大化。把重大功能平台建设放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突出位置,进一步拓展领域、挖掘深度,充分发挥其试验探索、引领促进和辐射带动作用。
因此,自贸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积极地研究和探讨。虽然各自贸区设立以来,已经形成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涵盖贸易、投资、金融、财税等领域的创新措施,且已经凸显了制度改革的红利效应;但是,制度创新的碎片化特征明显,亟待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集成性。形成自贸区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确保制度创新系统集成性的根本。从有关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实现路径来看,“自下而上”的路径特征较为明显,即以“可复制、可推广”地方性制度经验带动全国:自贸区地方自治性立法的完善是保障制度创新系统集成的关键。
总体情况
四大自贸区都立足国家总体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深度融合、两岸经济发展探索了路径,呈现全方位、多层级的发展。具体来说,上海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在构建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标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金融体制创新,完善监管高效便捷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尝试、改革创新,真正成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标杆”。广东自贸区进一步发挥了广东作为对外开放前沿阵地的引领作用,粤港澳合作迈入了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和建设已写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天津自贸区在通关通检便利化、跨境电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融资租赁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已初步形成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局面。福建自贸区在对台交流合作、大力发展华人华侨经济与文化、扩大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双向投资、加强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等方面改革创新迈上新台阶。

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自贸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等。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是要遵循和适用的,没有国际条约的要遵照国际惯例。例如,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已加入的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另外,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也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各成体系,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处理的规则体系。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与国际经贸规则,尤其是自贸区规则仍有冲突之处,在涉及国际经济贸易、货币、服务业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国际规则不一致之处更多。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各个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因。在实务中,与司法机关也基本遵循的原则是国际法优先。所以,在自贸区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也会有一个很长的适应期。在这个适应期内,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等案件时,也必须注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总结:
从保税区到自贸区,再到自贸港,对外开放逐渐升级,力度越来越大。这既说明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已有足够的能力实行更复杂、更高级的对外开放战略,也说明我们适应发展新需要、主动作为,用建设自贸区这种形式为全方位的开放新格局增添新内容,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经济发展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以全球视野和战略高度系统谋划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开放,提高我国开放经济水平和质量,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开创高水平开放新局面,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地服务国内发展。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发挥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和独特作用,将自由贸易区作为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将加快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作为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在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中,要与正在推进的“一带一路”倡议相结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重点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由贸易区建设,深化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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