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已在多国落地,本文深入剖析了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多国实施背景下,中资跨国企业面临的支柱二注册、GloBE信息申报、QDMTT申报及财务报告披露等合规挑战,为集团税务管理提供应对思路。
2024年以来,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已进入过渡实施阶段,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30个辖区生效实施该规则。对于在已实施支柱二的辖区开展经营的中资跨国企业集团而言,无论是否实际产生补足税纳税义务,均需依法履行合规申报的义务。由于支柱二规则要求在集团层面统一核算各辖区的有效税率并计算补足税金额,大部分合规工作须由位于中国的集团母公司牵头组织和统筹管理。
截至2025年8月,我国尚未正式公布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国内实施计划与具体安排。在此背景下,中资跨国企业仍需按时完成2024财年境外辖区的支柱二合规申报,因此,对集团税务合规及管理体系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目前,支柱二下的合规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要求:
1.支柱二注册
针对支柱二的合规工作,企业首先应完成在各适用辖区的注册程序。不同辖区对支柱二注册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英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于首次受支柱二规则约束的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假设企业采用自然年度作为财年),且该注册为一次性义务;中国香港要求跨国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局告知其在该地区是否适用支柱二规则;法国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嵌入了支柱二通知表,要求跨国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提交该表。目前,仍有部分国家尚未设立专门的支柱二注册要求,如澳大利亚。鉴于各国在注册机制上的多样性,跨国企业集团需依据其实际经营所在辖区的具体规定,逐一核实并按时完成注册义务,以确保后续合规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2.GloBE信息申报
(1)GloBE信息申报概述
根据支柱二规则,只要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已实施该规则的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否产生补足税义务,均须完成GloBE信息申报(GloBE Information Return, GIR)。GIR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跨国企业集团基本信息、辖区安全港与排除条款,以及GloBE计算相关数据。申报方式可采用集中申报,即向单一辖区税务机关提交,由其通过国际交换机制共享至其他辖区;也可采用本地申报,即分别向各辖区税务机关提交。以最早开始实施支柱二的财年(2024年1月1日)起算,首次GloBE信息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
(2)GloBE信息申报的辖区选择策略
集中申报方式有助于跨国企业集团简化流程并降低合规成本,建议在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该模式。
2025年8月26日,OECD公布了首批签署《GloBE信息申报表多边主管当局协议》(GIR MCAA)的辖区名单,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韩国、西班牙和英国等15个国家。跨国企业集团在以上任一辖区进行集中申报,均可在名单范围内的辖区中进行信息共享。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加入该协议。
截至2025年8月,中国内地尚未开始实施支柱二规则,中国香港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跨国企业集团目前尚无法在此两地进行2024年度的GloBE信息申报。集团如选择集中申报,需慎重确定申报辖区,建议优先选择税收治理体系成熟、且集团在当地业务规模较大的辖区,以利于后续信息交换与合规管理。
(3)GloBE信息申报的时间安排建议
尽管2024年度的GloBE信息申报截止期限为2026年6月30日,我们仍建议集团于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2024年度的GIR填报工作。这有助于规避2026年内多项合规任务重叠所带来的压力,包括2025财年审计、汇算清缴及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等,同时可减少数据来源冲突与处理混乱风险。
3.QDMTT申报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简称QDMTT)是指在一个税收辖区的国内立法中,依据GloBE规则所设立并满足其特定条件的一种最低税。若某辖区已实施符合OECD要求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则该税款可在计算该低税辖区的GloBE补足税时作为抵扣项,相应减少应缴补足税金额。此外,如该辖区的QDMTT机制满足一系列附加标准,可适用安全港规则,该辖区内的GloBE补足税应纳税额被视为零。
QDMTT属国内税收立法范畴,需在本国进行申报和缴纳。各辖区QDMTT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多数辖区的申报截止时间与GloBE信息申报(GIR)的截止期限一致,首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但也有部分辖区另行规定了申报期限,例如越南将2024年度QDMTT的申报截止日设定为2025年12月31日。因此,建议跨国企业集团密切关注其经营所在辖区的QDMTT申报要求,并与境外实体积极协作,以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的申报义务。
4.财务报表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针对支柱二规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作出了相应修订,要求受支柱二规则约束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依修订后的准则披露其税务影响。具体而言,在已完成支柱二立法的辖区,企业需披露该辖区内与支柱二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对于已颁布或实质性颁布但尚未生效支柱二立法的辖区,则应提供指示性披露,涵盖其已知或可合理估计的、与支柱二所得税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据此,需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跨国企业集团,其财务与税务部门应基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支柱二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测试并计算补足税,以确保符合财务报表披露的各项要求。
综上,全球最低税规则体系日趋复杂,各国立法进程与合规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中资跨国企业应尽早明确集团内外的合规职责,合理规划申报路径与时间节点,并强化总部统筹与境外实体的协作机制,系统推进注册、申报与披露工作。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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