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 甲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且均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1项。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1项。
1.2 乙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且均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1项。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1.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1.3.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
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附 则
(一)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当期上月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企业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含项目地和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3.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为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 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
2.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3.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4.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5.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6.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与其依托专业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类别 |
对应依托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矿山工程 |
矿业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民航工程 |
民航工程 |
冶金工程 |
机电工程、矿业工程 |
电力工程 |
机电工程 |
石油化工工程 |
|
机电工程 |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
2.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 800 万元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划拨或分割证明为准进行考核。《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2.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需承担该项目中的施工部分。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3.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 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 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且该专业工程所在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的。
8.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 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 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 2021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 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需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说明文件,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2.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3.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4.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5.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6.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8.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近 10 年来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六)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其他
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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