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案例
申 请 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某公司
案 由:欠款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7日签署了30吨55%含铝量废旧铝线及废旧马达45吨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将1995.00美元预付款电汇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2年3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海运提单传真后按合同规定当日将剩余25684美元货款电汇给被申请人。
货物到港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报告显示:被申请人发运了25.4吨废旧铝线,其中废旧铝线的含铝量仅为25%;发运了废马达25.27吨。
被申请人发运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申请人于2012年4月13日起就此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涉,被申请人承认合同货物数量与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就赔偿事宜双方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协商未果。申请人认为要求损失无望,就想出出气,于是向中国国际商会商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不守信用黑名单”。
国际商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仔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认真研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合同标的不大,且被申请人长期从事与中国的贸易,有履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被申请人列入“黑名单”,也不符合程序。为此,建议先由国际商会进行敦促程序,如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再启动“将其列入不守信用的黑名单”程序。
2013年8月27日,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敦促履约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损失计算,敦促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国际商会,如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持有异议,可复函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答复,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第二封敦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敦促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情况通报韩国的工商会,同时,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其列入“不良资信企业名单”,并将其违约的事实通报相关企业及中国商务部、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措施。
被申请人在接到第二封敦促函后,很快回函国际商会,承认违约事实,并积极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经国际商会敦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装1个货柜13.5吨的48%废铝板给申请人作为合同的赔偿,并承担运至天津新港的费用。
2、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将海运提单传真至国际商会;
3、申请人接受符合本协议的货物后,向国际商会提交撤消“申请被申请人为不守信用企业”的申请。
之后,双方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其国内及国际上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工作网络,向违约方致函及通过违约方所在地的商协会协助,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利于日后合作,利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敦促履约的特征与优点:
(一)与申请人自身敦促行为的区别
1、申请人作为敦促人,与被申请人是对立的双方,而中国国际商会与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居间公正的第三方。
2、申请人在敦促过程中,因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带有主观因素或者操之过急的心理;而中国国际商会敦促是经专业人员审查后再进行敦促,较客观严谨。
(二)与申请人委托律师敦促行为的区别
1、律师事务所虽是专业性法律机构,但是律师是申请人的委托人,要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与申请人的地位没有区别;中国国际商会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与争议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有时会对律师函中犀利的语言、严厉的措辞产生反感,可能会诱发抵触情绪;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因其机构的中立性、对双方的客观公正性,且以促进贸易为宗旨,容易被被申请人所接受。
3、被申请人在收到律师的敦促函后,一般会委托律师回函或者根本不予理睬,有时律师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会激化矛盾,从而引发仲裁、诉讼;中国国际商会因在国际上拥有较高的信誉,能够客观公正的向相关商会、机构通报情况,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者由其参与进行联合调解。
(三)适用对象
1、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或经申请人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启动仲裁、诉讼程序;
2、案情比较简单,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
3、被申请人有履约的可能性。
(四)以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致函,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中国国际商会的性质、背景和敦促目的;
2、客观介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
3、从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阐述如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应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限定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被敦促履约的被申请人会向中国国际商会回复或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中国国际商会将向其致《催促函》,并抄送原《敦促函》,同时说明:如其不回复,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通过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予以协助。如其仍不回复,可根据情况再次敦促并抄送《敦促函》和《催促函》,并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被申请人的违约情况通报中国海关、商务部及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从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
通常多数被申请人会回复或答复,如其未回复,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国际商会的资信调查系统对被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变化或是否已清算破产情况,并相应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五)优点
1、程序简单,简便易行;
2、费用低廉,时间迅速;
3、不易斗气,利于合作;
4、即便敦促不成,可促使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为申请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奠定基础。
(浙江调解中心衢州办事处 徐南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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