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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发教育类小程序-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如何开发教育类小程序-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东方传媒文化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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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2月1日起,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公共服务体系将向社会公

 

          2020年2月1日起,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公共服务体系将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意味着,所有相关主体必须进行备案,随着网络教育的迅猛发展,人人都纷纷进入网络教育行业

      教育机构怎么做微信小程序

      目前,有四种常见的小程序类型:内容型、商城型、工具型以及小游戏。

      对于有电子商务业务的在线课程机构来说,以商城形式出现的小程序是完美的,而且不论是进入项目或进入公共账号菜单栏,用户体验很流畅,远远超越了微商城和优赞商城。这些小项目很多,虽然大多不是教育培训机构建的,但很多都是围绕着社区的网上关怀和推广而建的,适合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行业为什么要做小程序

      开设小课程可以促进教育机构的运作。例如,最常用的时钟可以用来观看学生的学习和移动作业;在线课程平台为教师提供小型课程,可用于在线课程;还有一些工具可以用来识别组,比如“组中发生的事情”,它支持家长组等等。      

      然而,教育机构的未来发展仍然取决于教育的质量和服务。

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普遍采用的线上线下新渠道有:通过招生机构发布学生广告,通过公开课引入展团;最常见的新型网络搜索是:搜索命令、分类、论坛、Q群等传统网络渠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

       如果你有一个小程序,你可以使用微信这个渠道来给教育机构引流,实现良好的线上和线下连接,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如果您想开发自己的教育小程序,可以使用第三方专业开发平台快速实现您的开发需求。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及的是两类主体,即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即教育类互联网移动应用开发者,受教育相关机构委托开发并交付教育移动应用程序的主体。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则是使用该应用满足相关教育需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这两类主体都必须进行备案。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六条 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十七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通报,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信〔2020〕1号


各区教委、网信办、经信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协同联动、各区分工负责的推进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工作,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实施专项治理,坚决整治广告丛生、非法垄断、有害信息传播、超范围采集信息等现象。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管理制度,形成备案信息动态更新和常态化监管机制,初步形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教委: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支撑平台,统筹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备案,组织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并指导各区教委和学校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使用者备案。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属地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属地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履行相关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处置经教育等主管部门认定并移送的违法违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备案审核,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等级保护备案,并依法、依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落实违法有害信息过滤屏蔽、日志留存等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线上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指导,加强广告监测监管,组织依法查处利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社会信用有关工作。

市新闻出版局:重点做好教材、教辅等网络出版物的监管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
01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备案

备案要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要承诺所提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坚持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提供者应登录网址http://app.eduyun.cn,即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完成备案信息填报。

审查程序。审查工作由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局、教委等部门协同完成,办理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程序如下:

审查工作由市教委牵头完成,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协助做好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商注册信息或社会组织信息核查工作,由市教委结合各部门意见进行最终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或向提供者反馈意见。

审查结果。涉及备案信息有误的,提供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平台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市教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通过,国家平台不定期对社会公布通过名单和备案编号。


02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使用者备案

备案要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要确保选用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契合教育和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登录国家平台,从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中选取,并填报使用者信息。

审查程序。按照“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使用者为区属各类教育单位的,由区教委负责审查;使用者为各区教委、市属高校、直属单位的由市教委负责审查。

四、强化保障措施
01

加强市区监督管理

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八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指导和监督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落实备案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治理。设置市级投诉举报电话010-5199497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加强对使用者的过程监管,建立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行为。


02

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提供者承担所提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主体责任,要确保呈现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严格把关信息内容,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使用者承担所选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将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和管理纳入单位议事议程,明确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及时掌握教育移动应用功能、内容的更新迭代状况,发现问题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单位不得选用备案清单以外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已选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


03
落实督导监测

根据教育部通报情况,市教委定期公布  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备案工作进展,定期对提供者及其提供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违规使用等现象,将视情节严重予以约谈、通报、问责。


04
做好宣传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师生信息素养提升活动,通过智慧校园建设、网络安全宣传周、信息技术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师生使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宣传教育,宣传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广大师生共同维护切身利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3月9日


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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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服务类链接内外资公司注册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企业注销境外投资备案国家局核名 个人独资企业(个独公司)

财税服务类:代理记账、税收筹划、财务咨询、财务外包、灵活用工、人事社保;自然人带开(节税);大额资金业务(验资摆账2000万-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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