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与仲裁制度建设
机遇、挑战与发展方向
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整合程度上升,为了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能力,整合区域发展资源,“一带一路”被提出,成为了目前中国最高的国家级顶层战略。其核心目标在于利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中既有的双边和多边机制,构建区域合作平台,实现要素、资源、信息和资金等的广泛流动。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额、投资额和对外贸易额都有显著的增长。
如果说“一带一路”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个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合作性平台,那么,在这一平台建设过程中,构建有效的司法制度体系,以保证纠纷的解决和合同的执行,就成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中之重。虽然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逐渐被建构,但是,由于涉及复杂的、大量的涉外司法问题,法院诉讼就存在一定的适用性问题。此时,仲裁由于可以低成本执行,且当事人意愿自主、程序保密,成为“一带一路”司法制度体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但是,仲裁制度建设也面临重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这可能为中方的商业投资和合同履行带来很大的阻碍
政治制度的差异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不同国家的仲裁规则存在重大的差异。“一带一路”涉及的众多国家中,具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仅有新加坡,这给商业投资和合同带来了很大的政治风险;且,沿线国家分属于不同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加剧了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这也进一步使得不同国家法律仲裁体系存在根本性差异,从而影响了仲裁制度发挥效力的潜能。例如,阿联酋并没有专门的《仲裁法》,而俄罗斯,仲裁制度数量众多,仲裁服务机构层出不穷,其仲裁制度极端复杂。
第二,为了保障我国的企业的利益,目前,在中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约97%都规定有前置条件的强制性国际仲裁
一旦满足前置性条件,投资方就可以强制性启动仲裁程序,并不需要经过双方政府的同意。但是,这与一般商事仲裁的启动程序存在差异,前置条件的确认、仲裁的可执行性以及单方面强制性启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进一步制度性运转的可能性。
第三,最后,在规则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的过程中,约48%的双边投资协定授权当事人自主选择合适的仲裁规则,38%的双边投资协定授权当事人在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中选择;约14%的双边投资协定唯一适用ICSID仲裁规则。但是,中国是ICSID公约成员国,但沿线国家并非都是ICSID公约成员国。这些混杂的规则适用为进一步优化“一带一路”之仲裁制度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加强沿线国家质检的合作和交流将成为仲裁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正如前所言,由于涉及到70多个国家,且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仲裁规则存在巨大差异,理解每个国家的仲裁制度、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是最为基本的问题。
其次,加强中国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仲裁机构发展历史上,中国在投资仲裁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和成熟,也缺乏必要的经验累积。例如,中国加入ICSID公约已经20多年,中国政府/企业涉及ICSID仲裁的案件仅4起,且仍未对ICSID公约的适用作立法上安排。于是,利用广泛的交流和合作实现经验的累积,将在跟大程度上促进“一带一路”之仲裁制度和仲裁体系的建设。
再次,加强仲裁研究和仲裁培训,扩大仲裁员队伍,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和建设;另一方面,针对“一带一路”以及未来的仲裁需求,扩大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将涉外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作为法律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加大我国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中国仲裁机构应当在一带一路的相关争议解决中发挥主力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一带一路”的合作平台优势,并进一步促进“一带一路”的优势的发挥。一方面,通过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提高仲裁优化“一带一路”司法体系,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也可帮助沿线国家提高其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审理案件的水平,从而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的地位。这也是中国国际地位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衢州市支会
衢 州 市 国 际 商 会
联系方式:
Tel:0570-8021017,8021016
E-mail:qzccpit@163.com
Fax:0570-3030000



